牛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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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雪山彝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马X、梅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牛坤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7日 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牛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XX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未构成违约延迟交房,合同继续履行;2.判决二被上诉人依法分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和案外人建设银行XX支行签订过一份按揭贷款合同,但该合同并非本案的审理范围,故建设银行XX支行未参加诉讼并未遗漏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涉及不同的当事人,故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合并审理。本案公积金中心虽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其在本案中并非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故一审将两重法律关系合并审理不当。因公积金中心在一、二审中均未提出异议,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且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二审对此瑕疵不予处理。
  关于上诉人主张应扣减地震和市政建设期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2020年12月31日前,因疫情影响,上诉人顺延交房时间至2021年3月31日,上诉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房已构成迟延履行。地震发生在2021年5月21日,该事实的发生依法不能免除上诉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要求扣减地震影响时间的主张不成立。市政建设影响属于商业风险,非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被上诉人即享有解除权,被上诉人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合同目的实现与否均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
  关于损失问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显然不能弥补被上诉人的孳息损失,一审在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同时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4元,由上诉人XXXX彝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牛坤律师,党员,法学博士,执业证号:15329201111911063,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辩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大理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29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自诉、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