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员工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那么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以职工发生工伤前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还是应以职工发生工伤前一段期间内的平均月工资为标准?如果劳动者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因每个月的工作状态不同,计件工资部分会有浮动,应以基本工资发放,还是包括加班工资?
基本案情:
韦先生2006年11月3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2015年6月23日因工受伤,深圳市社保局认定为工伤,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5年10月23日。但是公司支付的2015年6月23日-2015年10月2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按照基本工资发放的。韦先生认为公司这样发放工资不合法,应当按照受伤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
案件进展:公司按照受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补足这4个月的工资差额5842.17元。
文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