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未按照员工工资标准缴纳,只是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员工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保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补缴。员工以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韦先生2006年11月3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领班,工资结构由底薪+加班工资+工龄奖+绩效奖组成。2015年6月23日韦先生因工受伤,在治疗和向社保局理赔期间才发现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其缴纳社保。2018年6月韦先生向公司提交的《补缴社保申请书》,要求公司补缴社保。2018年7月3日,公司仍未补缴,韦先生就向公司提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进展:用人单位支付韦先生经济补偿金75800多元。
文律师点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94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