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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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雪刚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1日 10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XX,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施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XX贵州XX律师。

诉讼记录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舒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XX及其辩护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2月,被告人潘XX以盈利为目的,以2800元购买了张XX从李XX处购买的位于施秉县马号乡老县XX大金鸡(小地名)山林的马尾松。在未办理《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进行砍伐和装车,后潘XX将砍伐好的马尾松原木装运到台江县城边的木材加工厂出售,获得赃款约20000元。经施秉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树种为马尾松,伐桩172个,采伐株数172株,采伐林木蓄积94.16立方米,损失价值47080元。2、2014年7月,被告人潘XX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办理《贵州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将自家位于施秉县马号乡老县村胜秉六组落沙XX(小地名)山林的马尾松进行砍伐,并将原木运至台江县城XX的木材加工厂出售,获得赃款约40000元。经施秉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滥伐树种为马尾松,伐桩251个,采伐株数251株,采伐林木蓄积68.4066立方米,损失价值34203.3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潘XX家属主动为其缴纳罚金8000元,退缴非法所得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森林公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书证,被告人潘XX的户籍证明,林权证,森林公安局关于被告人到案情况的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潘XX对现场的辩认笔录及照片,施秉县林业局鉴定报告,证人吴XX、林XX、李XX、杨XX、张XX、李XX的证言,被告人潘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X无视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XX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刑事案件犯罪数量认定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为起点。因此,对被告人潘XX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潘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主动退赃和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XX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林业部门鉴定报告数额不准确、计算不科学,检尺单上没有被告人签名,本案证据也不能证明被滥伐的林木系被告人一人所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接到森林公安电话通知虽能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主要罪行,不符合自首的规定。本案涉案数额巨大,案情严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林业部门鉴定报告系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经过法定程序和科学的方法,计算得出的结论,检尺单上也有见证人签字认可,该鉴定报告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具有科学性、合法性。森林公安侦查获取的证据以及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和指认,都没有反映出本案二处滥伐林木地点有其他人在砍伐林木,已排除还有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非法所得的赃款数额不准确,经查,该数额系被告人自己的供述,没有买方材料证实。其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潘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潘XX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雪刚,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西,贵州省凯里市人,法学本科。1992年参加工作,在公司从事过管理、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