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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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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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2次举报
2026-01-12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刑事行为能力”通常对应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若完全缺乏这种能力,则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即“不具备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无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此类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因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完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故不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包括:

1.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17条及《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不满12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行为(包括杀人、放火等),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才负刑事责任。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八大重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

2.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 需注意: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证明),并由司法机关认定其作案时处于发病状态且无法辨认/控制行为。

二、特殊情况:醉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生理性醉酒)一般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若属于病理性醉酒(罕见,因饮酒引发罕见精神病状态,行为人对此无预见可能性),经鉴定确认作案时处于病理性醉酒且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极少见)。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部分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需注意,“不具备刑事行为能力”一般指完全无责任能力,但实践中还存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宽处罚:

  •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非完全无责任能力):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第3款)。

  •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

法律依据?

  • 《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

  • 《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与醉酒者的刑事责任);

  • 《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的从宽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司法部)。

总结:完全不具备刑事行为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包括: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除特定情形下12-14周岁)、作案时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此类人实施危害行为后,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被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或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

许仙凤律师简介: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中共党员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企业合规师 | 家族信托构架师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71320********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