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无法独立实施任何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以下是具体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20条、第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三类: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论其智力水平如何,均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购物、签合同等)。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因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原因,完全无法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8周岁以上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 年满8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因精神或智力问题无法辨认自己行为(如严重自闭症、智力残疾),同样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部分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需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完全不具备行为能力,而是仅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文具、打酱油),其他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其范围包括: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轻度精神障碍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9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20条: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21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适用此规定。
《民法典》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总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备行为能力)包括不满8周岁的儿童、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以及8周岁以上但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未成年人。这类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许仙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