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仙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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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哪些罪名可以判处死刑?

作者:许仙凤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8次举报
2026-01-09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5年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共46个,集中分布于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特定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领域,体现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下是具体分类及核心罪名说明: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此类罪名是死刑适用的“底线领域”,针对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最严重犯罪,均保留死刑。

核心罪名

  •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情节特别严重)。

  •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暴乱(情节特别严重)。

  •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投奔敌方或敌对营垒,危害国家安全。

  • 间谍罪(第110条):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情节特别严重)。

  • 资敌罪(第112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情节严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

此类罪名针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多要求“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损失”才可适用死刑。

核心罪名

  • 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损失)。

  • 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故意决堤、破坏水利设施(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损失)。

  • 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故意使用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损失)。

  • 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损失)。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使用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损失)。

  • 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火车、汽车、电车等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

  • 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轨道、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

  • 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破坏燃气、石油等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

  • 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劫持民用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航空器严重破坏)。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情节严重(如数量大、用途危险)。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情节严重(如涉及核材料、剧毒物质)。

  •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情节严重(如盗窃军用枪支)。

  •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抢劫上述物品(无论情节轻重)。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此类罪名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最严重犯罪,体现对民生安全的极端重视。

核心罪名

  •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情节特别严重)。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情节特别严重)。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

此类罪名是死刑适用的“传统领域”,针对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严重暴力犯罪。

核心罪名

  •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如手段残忍、杀害多人)。

  •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 强奸罪(第236条第3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如轮奸、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 绑架罪(第239条):绑架他人(杀害被绑架人或致其死亡)。

  •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如首要分子、多人、造成死亡)。

五、侵犯财产罪(1个)

此类罪名是唯一保留死刑的财产犯罪,需具备法定加重情节。

核心罪名

  • 抢劫罪(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多次抢劫或数额巨大、致人重伤死亡等八种情形)。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此类罪名针对危害监管秩序、司法安全或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犯罪。

核心罪名

  • 暴动越狱罪(第317条第2款):在押罪犯集体暴动越狱(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 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17条第2款):聚众持械劫狱(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第2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情节特别严重)。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此类罪名针对危害国防建设和军事安全的严重犯罪。

核心罪名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第1款):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

  • 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第1款):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情节特别严重)。

八、贪污贿赂罪(2个)

此类罪名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腐败犯罪,体现对职务廉洁性的极端保护。

核心罪名

  • 贪污罪(第383条第1款第1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 受贿罪(第383条第1款第1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九、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此类罪名针对军人违反职责的严重犯罪,多与战时军事行动相关,体现军事法的特殊严厉性。

核心罪名

  • 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战时违抗命令(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

  •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隐瞒、谎报军情(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

  • 拒传、假传军令罪(第422条):拒传、假传军令(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

  • 投降罪(第423条):投降敌人(情节严重)。

  • 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战时临阵脱逃(情节严重)。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阻碍执行军事职务(致人重伤或情节特别严重)。

  • 军人叛逃罪(第430条):军人叛逃(情节严重)。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431条第2款):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情节严重)。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情节特别严重)。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情节特别严重)。

死刑适用的总体原则

  1. 严格限制: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如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杀害多人”,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2. 程序保障:所有死刑判决均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3. 排除情形: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孕妇、审判时已满75周岁且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

总结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46个死刑罪名,均针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类型。尽管近年来我国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如《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对上述46个罪名的死刑适用始终保持“零容忍”,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需了解具体罪名的详细规定或司法案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死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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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仙凤律师简介: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中共党员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企业合规师 | 家族信托构架师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71320********4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