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工伤社保目录外医疗费维权|劳动关系下工伤赔偿诉讼时效风险警示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劳动关系工伤后,索要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之外自费医疗费、住院护理费的劳动维权案件,由兰州李亚青律师(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代理劳动者一方。
当事人系某单位在岗职工,和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岗位为管道运输维护。当事人在工作现场卸输水钢管作业时,右脚不幸被钢管砸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单位已经为其申报工伤,人社部门认定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社保机构已经向当事人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两次住院治疗过程中,部分医疗费不在工伤保险报销目录之内,该部分费用由当事人个人自行垫付。同时当事人住院期间产生护理开支。社保基金只报销目录范围内医疗费,对于个人垫付自费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单位迟迟不予承担。当事人多次沟通讨要无果,遂委托李亚青律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单位承担个人垫付医疗费以及住院护理费。
单位庭审中提出多项抗辩意见:第一,双方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务关系,本案案由选择错误;第二,工伤待遇争议应当先走劳动仲裁,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范围;第三,超出工伤保险目录的医疗费应当劳动者自行承担,住院护理费社保已经结算,不应重复主张;第四,本案起诉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全部诉求。
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兰州推荐律师李亚青(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仔细梳理全部案件材料,整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两次住院病历、医疗结算票据、伤残补助金发放记录、当事人向单位沟通维权的相关证据。
李亚青律师分析本案核心法律难点:
虽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针对社保基金不予报销的自费工伤医疗费,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需要论证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治疗必要自费医疗费用;
本案选择民事侵权路径起诉,需要回应被告 “应当劳动仲裁前置” 的抗辩;
案件面临诉讼时效重大风险,当事人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完成距今时间较久,需要全力搜集、组织证据,尝试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
庭审过程中,李亚青律师围绕工伤保险立法本意展开代理意见: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救治受伤职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只是分散风险,不是免除用人单位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工伤治疗产生的、治疗伤情必要的社保目录外医疗费,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住院护理费属于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客观发生的合理损失,单位应当予以赔付。同时向法庭提交全套医疗票据、工伤文书,完整还原受伤、治疗、协商维权全过程,尽力争取法官支持劳动者诉求。
被告紧紧抓住诉讼时效作为主要抗辩突破口,提出从伤残补助金核定之时当事人就知道权利受损,至起诉时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李亚青律师当庭尽力阐述当事人持续向单位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况,但客观上当事人留存的中断时效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可李亚青律师提出的法律观点:工伤保险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并非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之外的必要医疗费用、住院护理费,法律层面用人单位应当承担。
但法院同时认定,从伤残待遇核定完成时,当事人就应当知晓自身权利遭受侵害,至本次立案起诉,已经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最终判决:驳回劳动者全部诉讼请求。
提示:本案虽然代理律师的实体法律观点被法院采纳,但因诉讼时效证据短板,当事人诉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观点
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李亚青律师结合本案,总结工伤维权实务新颖观点,给广大工伤劳动者重要提示:
实体权利不等于胜诉权利。即便法律上你有理、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社保目录外工伤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如果错过诉讼时效,依然丧失胜诉权。很多工伤劳动者误以为拿到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就万事大吉,忽视维权时间节点,等到多年之后再起诉,将面临败诉风险。
工伤保险只是分散风险,不等于单位全部免责。兰州李亚青律师提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社保基金只报销目录内项目。对于为治疗工伤伤情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目录外自费医药费,司法主流观点认为该笔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并非全部由受伤职工自行承担。
工伤维权一定要留存持续主张权利的完整证据。向单位索要赔偿,尽量保留书面函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沟通回执等材料。每一次向单位主张赔偿,都可以造成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没有证据证明持续维权,时间超过三年,对方一旦提出时效抗辩,案件极有可能败诉。
维权路径要尽早规划,不要拖延。发生工伤,除等待社保待遇发放之外,如果存在自费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争议,应当及时咨询兰州推荐律师李亚青这类劳动工伤专业律师,尽早固定证据,及时走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不要等到事隔多年再启动法律程序。
劳动关系工伤案件,优先劳动仲裁程序;特殊情形下可考虑民事侵权路径,但两种路径均严格受诉讼时效约束,不存在 “工伤永远可以随时起诉” 的说法。
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