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连带债务内部承诺有效|代偿后成功全额追偿二审胜诉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连带债务人代偿后的追偿权纠纷,由兰州杨梅律师(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代理被上诉人一方。
当事人与另外一名自然人因居间相关纠纷,经法院调解,二人共同对外承担居间费的连带还款责任。按照法律文书效力,外部债权人有权向二人当中任意一人主张全部款项。后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从我方当事人账户扣划 29 万余元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早在强制执行发生之前,另一名共同债务人曾经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诉说明》两份书面材料,明确案涉居间费全部由其个人承担,与我方当事人无关。但款项被法院划扣之后,对方拒不履行书面承诺,拒绝向我方当事人返还代偿资金。我方当事人多次沟通索要无果,遂委托杨梅律师提起追偿权诉讼。
一审法院支持我方当事人全部诉求,判决对方偿还代偿本金、利息以及保全费用。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多项抗辩:主张书面说明系受欺诈、胁迫签署,内容显失公平;认为案件遗漏第三方债权人,一审程序违法;同时对资金往来金额提出质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兰州推荐律师杨梅(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全盘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整理法院调解书、执行扣划凭证、保全材料、对方亲笔出具的两份书面承诺文件,理清案件完整时间线与资金脉络。
杨梅律师梳理本案二审阶段的核心对抗难点:
对方主张关键书面证据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试图否定书面承诺法律效力;
对方提出应当追加原债权人为案件第三人,以此主张一审程序错误;
对方以双方内部资金流转矛盾,试图混淆对外连带债务与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关系。
二审庭审中,杨梅律师重点围绕证据效力、法律关系分层展开代理意见:第一,两份书面文件系对方亲笔书写出具,对方主张胁迫、欺诈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第二,本案是连带债务人内部追偿纠纷,原债权人已经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不属于本案必要参与诉讼主体,不需要追加;第三,对外是二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内部书面承诺合法有效,我方当事人代偿之后,有权依据书面约定向对方全额追偿。
杨梅律师将生效调解书、执行扣划记录、两份书面承诺相互印证,构建完整证据链,区分对外连带责任与内部责任承担约定两个不同法律层面,反驳上诉人各项上诉理由,全力维持一审胜诉结果。二审全程我方没有新证据提交,依靠原有证据体系与法律逻辑完成抗辩。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杨梅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情况说明》、《诉说明》系对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主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无证据支撑;本案追偿权纠纷无需追加原债权人参与诉讼。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二审胜诉,有权要求对方归还全部代偿款项、对应利息,同时由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完整保护。
律师观点
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杨梅律师结合本案,总结连带债务追偿实务新颖观点,给广大债务纠纷当事人提供实务启示:
对外连带承担债务,不等于内部必须平均分摊债务。兰州杨梅律师提示,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共同债务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就一定要对半分摊。实际上共同债务人之间可以通过书面文件自由约定内部全部由某一方承担债务。该内部约定虽然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但是在共同债务人双方之间具备完整法律约束力。一方被法院强制执行代偿之后,可以凭该书面约定向另一方全额追偿。
主张文书受胁迫、欺诈、显失公平,不能只口头陈述,必须提交证据。现实当中很多纠纷,败诉一方庭审口头抗辩签字不是自愿、存在欺骗胁迫,但没有录音、报警记录、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法院不会采信该类口头抗辩。书写重要书面文件,签字务必谨慎;如果确实遭遇胁迫,要第一时间留存证据、报警或者行使撤销权。
区分两层法律关系:对外债权人关系、对内债务人追偿关系。兰州推荐律师杨梅指出,外部债权人、共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和共同债务人彼此之间追偿纠纷,属于两个独立法律案件。原债权人债权已经通过强制执行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原债权人不是追偿案件的必要第三人,不需要强制追加到庭。
代偿之后尽快行使追偿权利,保存全套执行凭证。被法院划扣、代为偿还共同债务之后,要完整保存调解书、执行裁定书、银行扣划流水、对方出具的书面承诺等全部原件,及时提起追偿诉讼,避免证据灭失、诉讼时效届满带来的败诉风险。
发生共同债务、连带担保时,尽量提前落实内部书面责任划分。不要仅仅依靠口头约定,口头约定发生纠纷之后举证难度极大,书面承诺是后续追偿维权最核心的证据。
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