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偿迟延履行利息能否追偿?兰州律师代理追偿权纠纷二审完整胜诉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典型的连带债务内部追偿权纠纷,当事人二人曾共同参与居间相关纠纷,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调解文书约定,若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未足额给付,则需要支付更高金额款项。后续债务未按期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执行过程中,我方当事人账户被法院扣划相应执行款项,后续又被额外扣划迟延履行利息。此前我方当事人已经就代偿的主要款项提起过一次追偿诉讼并获得生效裁判支持,但本次被扣划的迟延履行利息属于后续新产生的执行债务,并未包含在前次诉讼当中。
共同债务人一方出具书面说明,明确全部案涉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我方当事人无关。但在我方当事人垫付该笔6 万余元迟延履行利息之后,另一方却拒绝承担该笔费用。对方抗辩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调解书中加重给付金额已经属于惩罚条款,不应当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第二,本案属于重复惩罚,该笔利息应当走执行异议、执行回转程序,不能另行提起追偿诉讼;第三,本案构成重复起诉。
兰州杨梅律师接受我方当事人委托,代理本案一审、二审诉讼,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兰州推荐律师杨梅第一时间梳理全套案卷材料,调取全部调解文书、执行文书、结案通知书、前案一二审判决书、书面债务承担说明、银行扣划流水等全套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链条。
一审阶段
杨梅律师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调解书中调高给付金额,到底属于调解让步,还是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性民事责任;
2.已经承担调解加重款项,是否还需要承担法定迟延履行利息;
3.新发生的迟延履行利息,另行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4.内部债务全部由对方承担的书面约定,是否可以覆盖迟延履行利息。
庭审中,杨梅律师提出核心代理意见:调解当中调高的款项,是债权人对原始债权金额作出的调解让步,不属于司法解释所指 “调解书约定的惩罚性民事责任”,因此不适用免除迟延履行利息的法律条款。本次起诉的迟延履行利息,是执行阶段才实际发生的新增债务,前一次诉讼并未处理该部分金额,不属于重复起诉。双方内部书面约定全部债务由对方承担,我方当事人实际代偿之后,依法享有完整追偿权。
一审法院采纳大部分代理意见,判决支持我方当事人要求返还代偿迟延履行利息的诉求。对方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
上诉人继续坚持原有抗辩观点,主张执行行为违法,应当通过执行异议解决,本案追偿诉讼应当直接驳回。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杨梅律师在二审中进一步强化代理逻辑:本案审理的是双方内部追偿法律关系,至于执行行为是否存在错误,属于执行程序审查范畴,不属于本案追偿权纠纷的审理范围,不能以此对抗我方的追偿权利。同时提交全部生效裁判、执行结案材料佐证案件事实,论证我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对外完成代偿,追偿条件已经全部成就。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整采纳杨梅律师代理观点,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对方全额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代偿的迟延履行利息,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败诉方承担。我方当事人本案诉讼目的全部实现,案件取得完整胜诉。
案件关键点总结:连带共同债务人内部有债务承担约定,一方实际垫付包含迟延履行利息在内全部执行款项后,有权向实际债务承担人全额追偿。
律师观点(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 杨梅律师)
结合本案办案经验,兰州杨梅律师总结实务当中非常容易被忽视的法律要点,给广大当事人作出法律提示:
1. 区分调解让步与调解协议约定的惩罚性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承担调解书确定民事责任后不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适用前提是调解书中专门约定一方违约需要承担额外惩罚性质责任。如果只是调解协商当中对债权数额作出让步、变更付款金额,不属于该条款中的惩罚责任,债务人依然需要承担法定迟延履行利息。
2. 执行中新扣划的迟延履行利息,可以单独提起追偿诉讼。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打过一次追偿官司,所有代偿款项都处理完毕。实际上,若部分代偿款项是后续执行阶段才发生扣划,属于新产生债权,不构成重复起诉,可以单独起诉追偿。
3. 执行异议不等于可以对抗内部追偿权。即便债务人认为法院执行行为存在错误,也应当针对执行案件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不能以此拒绝向已经代为付款的共同债务人履行内部偿还义务。对外执行关系与对内追偿关系,属于两层独立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4. 留存书面债务承担凭证十分关键。共同债务发生之后,如果各方私下约定债务全部由某一方承担,务必留存书面签字文件。一旦后续被法院强制执行扣划财产,这份书面材料就是向另一方追偿最核心证据。
兰州推荐律师杨梅提示: 发生共同债务、连带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代为还款之后,一定要及时保存银行扣划凭证、执行文书,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追偿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造成财产损失。
甘肃萃英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