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俊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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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法律边界:劳动者必知的“试工”规则

作者:庄俊文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0次举报
2025-11-28

很多公司用“试用期”变相剥削劳动者,比如“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打5折”“试用期不签合同”,这些都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 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1年以内的,试用期≤1个月;1-3年的,≤2个月;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6个月(同一公司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如北京2025年最低工资2420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1936元);
  • 试用期必须签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视为正式劳动合同;
  •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能随便炒人,必须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招聘时明确要求“本科以上”,你提供假学历),且需书面通知;你则可以提前3天通知公司离职(无需理由)。

真实案例:小王入职时签了“试用期3个月,工资3000元(正式工资6000元)”的合同,2个月后公司以“业绩不达标”辞退他。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的试用期工资”(3000元低于6000元的80%即4800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1个月工资),最终胜诉。

庄俊文律师为广东普罗米修(梅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知识,后加入律师行列。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梅州
  • 执业单位:广东普罗米修(梅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420********1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广东普罗米修(梅州)律师事务所
1441420********16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