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用“试用期”变相剥削劳动者,比如“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打5折”“试用期不签合同”,这些都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 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1年以内的,试用期≤1个月;1-3年的,≤2个月;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6个月(同一公司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如北京2025年最低工资2420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1936元);
- 试用期必须签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视为正式劳动合同;
-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能随便炒人,必须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招聘时明确要求“本科以上”,你提供假学历),且需书面通知;你则可以提前3天通知公司离职(无需理由)。
真实案例:小王入职时签了“试用期3个月,工资3000元(正式工资6000元)”的合同,2个月后公司以“业绩不达标”辞退他。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的试用期工资”(3000元低于6000元的80%即4800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1个月工资),最终胜诉。
庄俊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