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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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

发布者:王军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24日 12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在2005年认识恋爱,于2007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对双胞胎婚生女,后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且对婚生女抚养权不能达成一直协议,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确定双胞胎女儿的抚养权。

案件结果:该案在代理律师的积极努力下,双方就夫妻财产以及抚养权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

律师点评:本案中,双方争议最大的就是对于一对双胞胎女儿的抚养权的问题,双方都想要抚养权。男方张某的经济实力优于女方李某,且在合肥有稳定的住所,但孩子自小一直随从女方父母在老家生活,且女方已经做了结扎手术,不能够在生育。夫妻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希望能够给予孩子更好的生活。男方认为自己物质条件更好能够更有利孩子成长,女方认为孩子的生活习惯已经养成且不愿意改变在精神层面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且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两个孩子为双胞胎,也不利于将两个孩子分开抚养。双方都不让步,但是父母的初心就是为了孩子好,因此考虑到孩子一直以来的生活习惯以及女方不能够再生育的情况,男方同意将抚养权给女方并支付抚养费满足孩子的物质条件。案件也算有个圆满结果。

律师建议:关于抚养权归属的判决依据: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如果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以从以上几个层面搜集证据,以帮助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毕业于无锡江南大学,法学学士,现属民商事法律事务部成员。从业以来,王军律师成功参与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