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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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王军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0日 10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劳动者周某2017年12月在合肥市某公司工作是受伤,后周某委托本律师就其受伤事故向合肥市蜀山区劳动局工伤认定科,申请认定工伤,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结合周某陈述的事实情况及口头称述后,向蜀山工伤认定科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其受到材料后,于2018年8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公司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不服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行政复议,合肥市人社局收到复议申请后通知本律师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向其陈述代理意见,遂本律师向其交了代理意见,合肥市人社局与2019年2月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公司在收到复议决定后又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以及复议决定,本律师作为第三人周某的代理律师参加庭审,并发表相关代理意见,后蜀山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28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本案系一起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以及复议决定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周某与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是否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本案中周某接受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有严格的考勤及请假制度;其次,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具有长期稳定性和持续性。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已建立的劳动关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周某遂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不得随意解除。因此周某与公司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其受伤时是由公司相关负责人将其送完医院救治,公司对于其在工作时受伤的事实亦予以认可。第三,蜀山区人社局以及合肥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在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本案中,作为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在诉讼中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者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其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或者上下班途中受伤的事实,需要的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将劳动者受伤的情况与法律规定的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况。作为公司一方,在行政诉讼中首先要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其次要明确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不能只注重 一点,否则很难在案件中胜诉。

律师建议:当前社会,存在很多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存在,固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主动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留存公司支付工资或者能够证明劳动关系事实的证据,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毕业于无锡江南大学,法学学士,现属民商事法律事务部成员。从业以来,王军律师成功参与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