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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与龙X、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1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X与被告龙X、被告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88500元(该利息按约定利息2%自2018年1月16日暂计至2019年4月7日,最终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以上暂合计:400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6日被告龙X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月利息2%,并承诺很快还款。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将上述款项汇入被告龙X的银行账户,但是被告龙X却未按照约定偿还款项。遂双方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借条》对上述借款事实及利息等问题达成约定:借款期限为365天,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6日,借款利息为月利息2%,并约定:“乙方(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还自愿承担甲方(原告)因追讨本息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XX费、律师费等费用”。现《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却未按照约定的方式偿还借款利息。且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龙X在借款时明确表示上述借款用于其公司经营所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且被告屠XX对被告龙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也明确知晓,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龙X未作答辩。
被告屠XX辩称:一、我自己有工作收入,在原告妻子打电话找我讨债前,我根本就毫不知情,并没有向原告借过钱,更没有用过原告的钱,本案的借款情况,我一点都不知道。2011年我跟被告龙X结婚,2008年10月至2016年8月,我一直在安徽XX公司(合肥营销中心)从事销售工作,因结婚后关于照顾女儿和教育孩子的原因,我辞去了公司的工作,然后在家里照顾孩子,同时在网上从事童书销售和酒水网上团购工作。2019年3月份,我到安徽凿壁偷光文化公司工作,做图书阅读指导的工作,可家里老人压根带不了两个孩子,女儿期中数学考试竟然只考了17分,没办法,我只好回家继续做网上推荐童书销售,同时把网上酒水团购业务继续做起来!我从安徽XX集团辞职后,就一直坚持一边带娃一边到处承接酒水业务,而同时期的被告龙X,在从事着他的工程建筑招投标租赁工作,被告龙X一直说创业期间没有钱顾家,而且他也不出力照顾孩子。在此期间,我也多次向被告龙X的父母亲反映,没有得到有效的缓解。我发现被告龙X的妹妹龙玉,多次向被告龙X要大额生活费,因为这个事情,我跟他大吵了一架。我两个孩子相继出生,被告龙X却没有承担起家里顶梁柱的作用,更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2012年5月26日,我第一个孩子出生,是女儿;2018年5月26日,第二个孩子出生,男孩。儿子出生是个意外,因为夫妻之间矛盾多,生活没有希望,不想再生孩子连累到孩子,但是胎儿早孕反应比较大,所以舍不得打掉。孕中期2018年元月2日,我产检不合格需要做胎儿筛查检查,因为医院筛查需要的费用我拿不出来,就要被告龙X承担产检费用和女儿的抚养费,他在2018年1月24号给1万元。2017年9月第二孩子孕早期,我与被告龙X之间也因为孩子出生后的正常的抚养费用问题多次争吵,最后口头达成协议,被告龙X每个月给家里3000元生活费,来养孩子,并把2016年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补齐,但是后来三个月被告龙X一共就付了9千多元后,就不付了。有一天,我从女儿口中得知,被告龙X买了一块1万七千元的手表,我非常生气,跟他大吵了一架,要求他把17年12月21号前拖欠的抚养费都交过来,金额就按照他这块手表的价格来给。二、被告龙X在外面欠的债务,都没有告诉我,我也没有拿过他的钱,在债主找上门来后,才发现他在外面负债巨大。我和被告龙X结婚的时候,被告龙X在安徽XX集团工作,担任经营部副部长,后来他辞职我最后才知道的,而后在安徽XX集团工作,同样担任经营部部长一职,同样他辞职我也是最后才知道的!后来了解到,被告龙X和左X、左XX,毕XX四人,成立了安徽XX公司,专门给其他人做工程资质出租。2018年4月底,被告龙X以合伙投标为名欺骗我,要我从其他人借款给他,我打给他5万元(我当时的备注是借朱同学5万元)。而后,他又以公司资质审核需要钱,又骗我3万元,还向我妹婿靖XX拆借了1万元。2018年5月26日,在我第二个孩子出生住院期间,因为孩子的一个生殖健康证是和房产证放一起的,没想到被告龙X竟然背着我,拿着家里的房产证到合肥XX公司借了70万元,房产证就押在了这个投资公司,直到女儿龙沐晨小学报名前(2018年7月1日合肥市小学新生统一报名),找不到到处房产证,我才发现。但是被告龙X用房子抵押的70万元花在了哪里,任凭怎么问,他就是不说。从被告龙X口里问不出来事件的来龙去脉,后来,问题也一个个的暴露出来,2018年9月12日,我弟弟屠XX发现他的XX银行信用卡被被告龙X刷了8万多、2018年10月9日又增加了一笔分期付款7万多信用刷卡,我自己娘家的亲戚都被被告龙X搞乱了。在此之前我母亲得知被告龙X手头紧张,而我又将进入了孕后期随时临盆的时候,偷偷给了我7000元。2018年5月26日凌晨2点的突然羊水破了,及时赶往滨湖医院,同时不知什么原因血压突发性的一直在148上下浮动,吸氧也降不下来,直到清晨7点20分最后胎儿自身强行出生,还是处于高血压状态。由于前两年和婆婆矛盾纠纷,只能我母亲在医院照顾我和宝宝。三、现在被告龙X外面欠了很多债务,金额都很大,债主上门后,我问被告龙X这些钱用在了哪里,他就是不开口,我也不知道他到底把钱花在哪里了。2019年10月后,我陆续接到陌生人的电话讨债,还有很多上门讨债的,每每我抱着刚出生的儿子想想女儿,感觉生活很绝望,为了孩子,也只能面对,家里也每次被敲打门,恐吓,谩骂,只能报警处理。很多来我家里讨债的人多看到家里的童书,我跟他们说我在做亲子阅读推广一一荐书,我一个人在家带着两个孩子,也是好言好语的和沟通,至于被告龙X的钱款去向,从讨债人那里才了解到,被告龙X一直是以“贷养贷”,又被别人骗走近两百万,再加上他个人的开销(2017年贷款买一辆凯迪拉克TX5,每月还款8400多,这辆凯迪拉克因逾期银行贷款被强制收回,后说被代卖也没见拿一分钱回来。)反正龙X是没有实话,也不想问了,哪曾想又被告了。本案原告谢XX是2019年6月21日9:30在合肥蜀山区法庭开庭。另外,2019年6月19日,另一个相同的借款案件,本开庭的,但延期了,原告是许XX,是被告龙X同行的同事,他们之间借款欠款的事,在2018年9月许XX打电话找到我时,我才知道的!四、债务爆发后,家庭唯一的房子,已经被龙X拿出去抵押贷款还债,我自己也被陷入他的债务中。通过这么长的时间了解的信息得知,被告龙X的借款,涉及到安徽XX公司。安徽XX公司因非法集资被查封,而放贷人“刘X”有从庐阳区经警队拿到了被告龙X的房产证。由于逾期未支付利息,“刘X”主动联系了一些过桥公司,将被告龙X的70万贷款又过桥到了安徽省XX,并代下80万的抵押贷款,当时被告龙X说申请了“90万”的贷款,可以还另一案原告许XX10万,再拿10万元回来以供家里最起码的吃饭钱,为此我也在安徽省XX的贷款合同上签了字(我不签字贷款办不下来),可结果是只能贷款80万,并且贷款过程中被扣下过桥费、抵押贷款利息后,被告龙X说给家里10万元结果一毛钱都没有,房子却被押给了小贷公司。在本案原告谢XX的妻子王X于2019年元月打电话给我时,我才知道,在此之前我毫不知情,对于他们“文明讨债”,我都是和气回应,我也不反对他们找被告龙X讨债,因为被告龙X惹出来的事情,还是需要他去处理。五、本案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由我承担还款责任。因为跟被告龙X已经没法继续生活,而且我和孩子也被龙X的债主骚扰,没法过一个正常人的生活,因此,在去年11月就跟被告龙X离婚了。对于本案原告的借款,原告认为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经营公司,完全是原告虚构判断,我从来没有用过原告的借款,也没有借过,这个借款发生的时候,我就不知道,这个30万元的债务跟我没关系,不应当由我归还。被告龙X借的钱,由被告龙X自己还。综上,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9日,谢XX(甲方、出借人)与龙X(乙方、借款人)共同签署一份《借条》,载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从甲方处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二、借款使用期限为365天,自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6日,以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并按借款额的2%计算月息至本金还清之日为止。三、乙方若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除继续按第二条承担利息外,还自愿承担甲方因追讨本息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XX费、律师费等费用。如果双方因还款事宜发生纠纷,乙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四、各方承诺:在签字或盖章时已经详细阅读了合同并完全理解合同的内容,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显示公平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并严格遵守。
2018年1月16日,谢XX转款300000元至龙X账户。
庭审中,谢XX陈述是先转款,后补的借条。
谢XX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费12000元。
另查,龙X与屠XX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8年11月22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三、双方债权债务:双方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承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居住证明》、两被告身份证、借条、XXX、《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交易流水,被告屠XX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子女医学出生证明、龙X建设银行流水、屠XX个人征信报告、微信截图、各银行对账单明细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龙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龙X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龙X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按月利息2%支付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龙X支付律师费12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龙X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其主张本案债务系龙X与屠XX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屠XX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XX借款300000元;
二、被告龙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XX借款利息(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6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龙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谢XX律师费12000元;
四、驳回原告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8元,保全费2523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龙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毕业于无锡江南大学,法学学士,现属民商事法律事务部成员。从业以来,王军律师成功参与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