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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先行清偿53万余元农民工工资后向分包单位及唯一股东追偿案

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4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关键词

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先行清偿、追偿权、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缺席判决

二、案情简介

A公司系某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其将项目以内部承包方式转包给案外人甲,甲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B公司。后B公司拖欠3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537663元。

2023年7月,某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A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先行清偿上述农民工工资。A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将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由该局代为发放。其后,A公司向B公司追偿未果,遂提起诉讼。因B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乙被诉请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1、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A公司53766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诉讼费、保全费由B公司、乙共同负担。

四、案件难点

责任主体的确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需通过多层转包、分包关系厘清责任链条。

追偿权的法律依据:需准确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关于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后享有追偿权的规定。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需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论证乙作为唯一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责任。

利息起算点的认定:双方无约定,原告主张自代付之日起算利息,法院认定自起诉之日起算,需合理回应。

五、张振律师办案思路

明确追偿权基础:以行政处理决定书为依据,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确立A公司先行清偿后的合法追偿权。

构建责任链条:通过梳理转包、分包关系,证明B公司为实际欠薪主体,A公司仅为依法先行代付。

利用一人公司制度:针对B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乙为唯一股东的事实,援引《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主张股东连带责任。

证据充分、程序规范:提交行政处理决定书、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确保事实清晰、责任明确。

六、张振律师的专业体现

法律适用精准:准确把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与《公司法》在追偿权与股东责任方面的衔接适用。

诉讼策略清晰:以追偿权为主诉由,连带责任为补充,形成双重保障。

程序应对得当: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充分举证、明确诉请,确保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风险预判全面:对利息起算点等争议点提前预判,虽未完全按原告诉请支持,但整体诉讼目的得以实现。

七、张振律师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追偿案件,体现了总包单位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先行清偿后的有效追偿路径。通过援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与《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形成了对分包单位及其股东的“双重追偿”机制,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清晰的法律逻辑,确保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支持,充分体现了在处理涉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类纠纷中,律师在证据梳理、法律适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本案也为总包单位在类似情形下的追偿提供了可复制的诉讼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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