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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项目未实际开店——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与信息披露争议仲裁案

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4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关键词

特许经营合同、冷静期、单方解除权、信息披露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加盟费返还、仲裁

二、案情简介

甲与A公司于2023年5月21日签订《店铺承包合同》,约定甲加盟A公司旗下项目,合作区域为北京市,加盟费48000元(含商标许可使用费28000元、培训费12000元、品牌使用费8000元),保证金28000元,合计76000元,合作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甲全额支付了上述款项。双方约定在盒马西三旗店开设档口,但具体位置及授权期限在签订时未确定。此后,A公司为甲提供了培训、装修指导等服务。2023年10月9日,甲向A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理由包括:A公司未在签约前30天提供合同文本、合同为格式合同加重甲义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投资预算、现有被特许人状况、财务审计报告、诉讼仲裁情况等)、虚构具备店铺经营资源等。A公司拒绝退款,甲遂申请仲裁。

三、裁决结果

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如下:

1、解除甲与A公司签订的《店铺承包合同》(解除日为2023年11月7日,即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之日);

2、A公司向甲返还商标许可使用费28000元、培训费6000元、品牌使用费8000元、保证金28000元,合计70000元;

3、本案仲裁费17000元,由甲承担8500元,A公司承担8500元(A公司直接向甲支付甲垫付的8500元)。
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案件难点

1、合同性质争议:A公司主张合同为承包经营合同而非特许经营,试图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冷静期、信息披露等义务。

2、冷静期单方解除权是否成立:甲在签约后近五个月(2023年10月9日)才提出解除,是否超出“一定期限”。

3、信息披露瑕疵是否构成解除事由:A公司未披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至十二项信息,但需证明该隐瞒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虚假经营资源主张:甲主张A公司虚构具备盒马西三旗店经营资源,但签约时具体档口位置尚未确定,需证明欺诈。

5、费用返还比例:甲未实际开业,但A公司已提供部分培训、指导服务,如何酌情返还培训费。

五、张振律师办案思路

1、定性特许经营:通过分析合同条款(品牌授权、统一店面设计、统一服务规范、支付商标使用费等),论证合同实质为特许经营,应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主张冷静期解除权:援引条例第十二条,主张甲在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前享有单方解除权,虽提出解除时间较长,但仍可作为解除理由之一。

3、信息披露违规:指出A公司未披露投资预算、现有被特许人状况、财务审计报告、诉讼仲裁情况等,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

4、虚假宣传与欺诈:主张A公司虚构已具备盒马西三旗店档口资源,构成隐瞒重要信息,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请求解除合同。

5、合理确定返还金额:承认甲未实际开业、未使用商标品牌,但A公司已提供部分培训服务,接受仲裁庭酌情返还培训费6000元(原12000元的一半)。

六、张振律师的专业体现

1、法律定性精准:成功说服仲裁庭认定合同为特许经营,而非承包经营,为适用条例奠定基础。

2、多角度主张解除权:同时援引冷静期、信息披露违规、虚假信息欺诈三条路径,虽前两条未获完全支持,但最终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无法就选址达成一致)而解除。

3、证据组织充分:提交合同、转账记录、解除通知、微信群聊天记录、招商手册等,完整呈现履约过程。

4、费用返还策略务实:对培训费主动接受酌情返还,避免全额驳回,最终返还比例合理。

5、仲裁程序娴熟:针对仲裁规则中简易程序、证据交换、延期审理等环节应对得当,确保程序公正。

1.

七、张振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仲裁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冷静期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及信息披露瑕疵的后果。虽然仲裁庭认为甲在签约后近五个月才提出解除,已超出合理的冷静期,且信息披露违规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程度,但最终因双方在选址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合同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仲裁庭裁决解除合同并返还大部分费用。这一结果体现了仲裁庭对公平原则的把握。本案也提示加盟商:第一,签约后应尽快行使冷静期单方解除权,避免拖延;第二,加盟前应充分核查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备案等条件,并要求其履行完整的信息披露;第三,若因特许人原因导致选址等核心条款无法确定,应及时固定证据,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于特许人而言,应规范信息披露流程,避免因隐瞒信息或虚假宣传导致合同解除及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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