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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分布式私域电商”未获全方位服务——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及服务费返还仲裁案

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5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关键词

特许经营合同、咨询服务协议、冷静期解除、信息披露义务、两店一年、服务费返还、部分履行

二、案情简介

甲与A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签订《分布式私域电商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及《附加协议》,约定甲加盟A公司旗下的“分布式私域电商项目”,合作区域为浙江省衢州市,服务费19800元,合作期限1年(自2023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1日)。合同签订当日,甲支付了全部服务费。合同约定A公司提供全方位的项目咨询、个人模式运营指导等服务,并承诺“1个月内收不回成本,由A公司补齐或退还”,且个人模式日收益不低于800-1500元。甲在签约后认为A公司未充分披露信息、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合同为格式合同加重其义务,于2023年8月30日向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A公司拒绝退款,甲遂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19800元。A公司辩称合同为普通服务合同而非特许经营,已履行培训等义务,且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费用不退。

三、裁决结果

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如下:

1、甲与A公司签订的《分布式私域电商项目咨询服务协议》及《附加协议书》于2023年9月4日解除(A公司认可收到解除通知之日);

2、A公司返还甲咨询服务费用9900元(即服务费的50%);

3、仲裁费992元,由甲承担496元,A公司承担496元(A公司一并向甲支付10396元)。
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案件难点

1、合同性质争议:A公司主张合同为普通服务合同,而非特许经营,试图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冷静期、信息披露、两店一年等义务。

2、冷静期解除权是否适用:甲在签约后18天(2023年8月30日)发出解除通知,是否符合“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

3、服务履行程度认定:A公司已建立微信群、提供部分培训(如企业微信使用指导),但甲主张未获得“全方位”服务,需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3、“两店一年”及信息披露瑕疵:A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29日,签约时成立不足7个月,明显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但该条件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4、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费用不退”条款效力:A公司依据合同第10.2条主张不予退款,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五、张振律师办案思路

1、定性特许经营:通过分析合同条款(签约区域限制、使用公司名称及商标、按被申请人要求操作、统一运营方式等),论证合同实质为特许经营,应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主张冷静期解除权:援引条例第十二条,甲在签约后18天即发出解除通知,且尚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开展业务,属于合理期限内的单方解除。

3、举证信息披露违规:提交A公司企业信用报告,证明其成立不足一年、无“两店一年”记录,且未披露投资预算、现有被特许人状况等法定信息。

4、指出合同履行瑕疵: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A公司签约后突然要求地推,与签约前宣传“操作简单、手机接单”不符,且培训内容仅限于注册企业微信,未提供实质运营指导。

5、挑战格式条款效力:主张合同第10.2条“提前终止费用不退”系加重被特许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

6、接受酌情返还:鉴于A公司已提供部分服务(建群、基础培训),主动接受仲裁庭酌情返还50%服务费,避免全额驳回。

六、张振律师的专业体现

1、法律定性精准:成功使仲裁庭虽未明确认定为特许经营,但实质上按公平原则处理,未采纳A公司“纯服务合同”的抗辩。

2、证据组织有力:提交解除通知邮寄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企业信用报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A公司不具备成熟经营体系及存在虚假宣传。

3、冷静期策略灵活:虽仲裁庭未直接依据冷静期条款支持全额返还,但甲在合理期限内发出解除通知,为合同解除奠定基础。

4、挑战格式条款:虽裁决未明确否定“提前终止不退”条款,但通过主张A公司未全面履行义务,使该条款未能适用。

5、务实争取部分返还:在对方已提供部分服务的情况下,不坚持全额返还,而是接受50%的返还比例,为当事人争取到实际利益。

七、张振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轻加盟”或“服务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合同性质及服务履行程度。虽然仲裁庭未明确认定合同为特许经营,但实质上依据公平原则,认定A公司未提供“全方位”服务,仅提供部分服务,故酌情返还50%服务费。这一结果体现了仲裁庭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本案也提示加盟投资者:第一,签约前应核查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是否备案等条件,避免与成立时间极短、缺乏经营资源的公司合作;第二,应在合理期限内(通常建议7-15天)行使冷静期单方解除权,并及时书面通知;第三,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以证明特许人的宣传承诺与实际履行不符。对于特许人而言,若无法提供“全方位”服务,应避免在合同中作出绝对化承诺(如“日收益不低于XXX”),否则将面临部分退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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