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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品牌授权过期且未备案——甲诉A公司、乙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8日 6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关键词

特许经营合同、加盟费返还、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合同解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两店一年、信息披露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6日,甲(原告)与A公司(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A公司授权甲使用其“X商标”品牌,甲作为四川省攀枝花市代理,销售A公司产品,代理费99800元,合同期限三年(2022年7月6日至2025年7月6日)。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产品设计、宣传、技术培训、店面规划等,甲需按A公司统一形象装修、从A公司处购买全部产品。合同还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或期满,A公司不退还代理费,甲无权要求退还”。

甲按约支付99800元后,于2022年8、9月开设店铺“Y健康养熏浴”,店铺招牌有“Z熏蒸散”和“X商标”标识。后甲发现:A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9日,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未在商务部进行特许经营备案;A公司曾以“Z品牌”名义宣传,但Z品牌授权已到期,2023年6月取消线上宣传;2023年9月7日,A公司因宣传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甲认为A公司没有成熟的经营资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微信群向A公司发送解除合同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A公司拒绝。

A公司辩称: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而是产品买卖合同,不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合同约定甲无权要求退款;A公司已履行主要义务(交付物料、提供培训等),不同意解除。

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乙系唯一股东。甲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A公司返还加盟费99800元;乙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1、确认合同解除:双方《协议书》已于2023年9月28日解除(甲发送解除通知之日),不再另行判决解除。

2、A公司返还加盟费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加盟费5万元。

3、A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500元

4、乙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8元、申请费1018元,共计2166元,由甲负担1075元,A公司、乙负担1091元。

案件难点

1、合同性质争议:A公司坚称协议为产品买卖合同,不适用特许经营法律规定,试图规避“两店一年”、备案、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如何证明合同实质为特许经营合同是本案首要难点。

2、单方解除权是否成立:甲在签订合同前,A公司未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在签订合同30日前提供合同文本,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该条例第12条规定的“冷静期”单方解除权在实践中适用存在争议,且甲已实际开店经营,增加了认定难度。

3、合同解除后加盟费返还计算:甲已使用A公司部分经营资源(设备、物料、培训等),且已开店经营近一年,如何合理确定返还金额,避免被认定为“免费使用资源”或“全额返还”不公,需要律师提出有说服力的酌定方案。

4、股东连带责任的证明: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乙主张财产独立,仅提供了部分记账凭证。如何依据《公司法》第62、63条,成功让法院认定乙未完成举证责任,进而承担连带责任。

5、解除通知的送达证明:甲通过微信群发送解除通知,A公司否认收到。需要证明该微信群系双方有效沟通渠道,通知已到达。

张振律师办案思路

张振律师作为甲的委托代理人,围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确认A公司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主线,制定了以下策略:

1、从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论证“特许经营”本质:逐条分析《协议书》内容,强调A公司对甲的经营模式、店铺装修、产品来源、价格执行、技术培训等具有控制力和统一要求,甲对外以“X商标”品牌经营,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同时,举证A公司曾以“Z品牌”名义宣传、要求甲店铺招牌使用“Z品牌”元素,进一步证明其输出的是品牌经营资源而非单纯买卖产品。

2、以“授权过期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为主攻解除事由:收集Z品牌授权到期证据(截图、录音),证明A公司已无权使用“Z品牌”,而甲的店铺主要宣传“Z熏蒸散”功效,该核心资源丧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符合《民法典》第563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法定解除情形。同时补充A公司未备案、无两店一年、虚假宣传被处罚等事实,强化A公司不具备成熟经营体系的结论。

3、合理主张加盟费返还金额:主动承认甲已收到部分物料设备(自认价值约3万元),并同意根据使用情况、折旧等因素由法院酌定返还,避免被认定为“要求全额返还不合理”。同时指出A公司自身无实体店面、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过错,主张返还大部分加盟费。

4、锁定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62、63条,要求乙提供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明财产独立。乙仅提供部分记账凭证,律师当庭指出该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举证责任未完成,法院应判令乙承担连带责任。

5、提前布局诉讼保全:为保障判决执行,申请财产保全并支出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500元,依据合同第十条“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及《民法典》规定,主张该费用由被告承担,获得法院支持。

张振律师的专业体现

1、精准识别合同性质:在A公司辩称“买卖合同”时,律师通过对《协议书》条款的体系解释和实际履行行为的举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从而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后续解除权和返还加盟费奠定了法律基础。

2、灵活运用“授权到期”作为解除突破口:相比“未备案”“无两店一年”等行政违规事由,Z品牌授权到期直接导致核心产品“熏蒸散”无法合法使用,更符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民法标准。律师敏锐捕捉到这一事实,并提前固定了截图、录音等证据,使解除权具有坚实的事实依据。

3、合理控制客户预期与诉讼策略:律师代理原告,明知加盟费全额返还难度较大,故在庭审中主动认可已收到部分物料(价值约3万元),展现诚信,同时强调A公司的严重过错,最终法院酌定返还5万元,取得了较好结果。

4、有效运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准确引用《公司法》第62、63条,并在乙举证不足时及时指出其未完成举证责任,促使法院判决乙承担连带责任,极大增加了甲获得实际清偿的可能性。

5、诉讼细节周全:主张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作为必要支出,并获得支持;同时依据合同约定的“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等”条款,虽本案未明确判决律师费,但为后续可能的主张埋下伏笔。在A公司否认收到解除通知时,律师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了有效送达。

张振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加盟合同纠纷,也是特许经营领域中加盟商维权成功的代表性案例。张振律师点评如下:

第一,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是关键。 很多品牌方为规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严格监管(如“两店一年”、备案、信息披露等),故意将合同命名为“代理协议”“经销协议”“合作协议”,并弱化品牌授权、统一管理等条款。但法院会依据合同实质内容和履行行为进行穿透认定。本案中,A公司虽辩称是买卖合同,但合同明确约定“授权使用商标”“按统一形象装修”“从甲方购买全部产品”“甲方有权检查经营状况”等,完全符合特许经营“统一模式+品牌授权+收取费用”的三要素。律师抓住这一点,为胜诉打下基础。

第二,“授权过期”比“未备案”更具破坏力。 实践中,很多加盟商起诉时主打“未备案”“无两店一年”,但这些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法院未必支持解除。而本案中,Z品牌授权到期导致核心产品无法继续使用,直接使加盟商的店铺失去主要卖点,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策略值得同行借鉴——优先寻找品牌方丧失核心经营资源(如商标被撤销、专利过期、授权链条断裂)的证据,往往比行政违规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第三,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不应被忽视。 很多加盟商只起诉公司,忽略股东。本案中,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乙作为唯一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63条对一人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实践中许多股东仅提供内部记账凭证,远达不到“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律师成功利用这一规则,为甲争取到了双重保障。

第四,加盟费返还的“酌定”之道。 法院不会支持全额返还,因为加盟商毕竟已经使用了品牌方的资源(培训、物料、店面设计等)。本案中,律师主动承认收到部分物料,并同意由法院酌定,体现了务实和诚信。最终法院在原告主张99800元、A公司主张已交付价值78862元物料的情况下,判令返还5万元,实质上是认定品牌方存在重大过错(无授权、未备案、虚假宣传),同时扣除加盟商已使用资源的合理对价,该结果较为公平。

第五,对加盟商的启示:签约前务必核查特许人资质。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两店一年),并应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本案中,A公司成立于2019年,2022年签约时已满3年,但并未开设任何实体店,也未备案。如果甲在签约前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或要求A公司出示备案证明、直营店证据,完全可以避免损失。律师建议:加盟投资前,务必委托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不要轻信品牌方的宣传。

第六,诉讼保全责任险值得推广。 本案中甲支出了500元保险费,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该保险既降低了原告申请保全的担保门槛,又可以将费用转嫁给败诉方,是加盟合同纠纷中值得采用的诉讼工具。

综上所述,本案通过精准的合同定性、有力的证据组织、合理的诉讼请求设计,为加盟商挽回了大部分损失,并成功追究了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该案对同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代理和裁判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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