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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转贷借条利息无效,律师代理全额追回二十余万借款本金

发布者:张振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0日 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系朋友,被告因资金周转分两笔向原告借款合计 271888 元,分别出具借条并约定不同月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足额交付借款,后续被告虽偿还过部分款项,但仅用于抵扣逾期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用,并未冲抵本金。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拖欠全部本金拒不归还。原告委托济南张振律师提起诉讼,主张返还全部本金,并按借条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二、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认可借款本金真实,辩称自己此前已经偿还部分钱款,要求在总欠款中扣减对应本金,同时表示自身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剩余欠款。

三、案件难点与律师代理思路

1.本案核心风险:原告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依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条内利息约定会被认定无效。

2.证据梳理抗辩还款抵扣:律师完整调取双方全部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举证被告此前支付的款项性质为利息,并非本金还款,该部分金额不应从总借款本金中扣除,锁定 271888 元全额本金债权。

3.完整留存转账流水、两份借条等核心证据,锁定被告实际收到全额借款的事实,确保本金返还诉求有完整证据支撑;

4.预判合同无效法律后果,提前调整利息主张方案,即便约定利率无法支持,依然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按法定 LPR 标准计息;

5.明确区分诉讼费、保全费与保全保险费,向法庭说明前两项属于法定维权支出,应由违约借款人全额承担,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四、法院裁判结果

1.认定被告此前偿还的款项仅为利息,不予抵扣本金,判令被告十日内返还全部借款本金 271888 元;

2.以总本金为基数,自起诉当日起按一年期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4.因保全保险费无有效合同依据,予以驳回;双方借条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

五、办案亮点与法律科普

律师专业优势

1.厘清还款款项性质,成功抗辩被告抵扣本金主张,法院认定已还款仅冲抵利息,全额本金债权完整保留;

2.熟知民间借贷转贷无效裁判规则,提前规划诉讼方案,即便借款合同利息条款无效,依旧保住全额本金与法定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败诉方承担,避免委托人巨额资金损失。

同类案件提示

1.切勿将银行贷款转借他人,此类借贷书面约定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往来留存全部转账、聊天记录,区分本金还款与利息支付,防止对方以此主张扣减本金;

3.即便转贷导致利息约定无效,出借人仍有权追回本金及法定资金占用利息;

4.借款务必留存转账凭证、借条,欠款逾期及时委托律师起诉、保全,固定对方财产便于后续执行。

业务范围

济南张振律师擅长各类民间借贷欠款诉讼、债权保全、债务催收、疑难借贷纠纷处理,针对贷款转贷、大额借款、对方主张部分还款抵扣本金等复杂债权案件具备成熟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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