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红律师网

以专业、敬业、务实、勤奋精神致力于提供一流法律服务

IP属地:湖北

胡永红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恩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6392922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结婚半年就离婚,受赠的房产要返还吗?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232人看过举报


案情回顾

“男方自愿将XX房子过户给女方,我们将结婚相爱到老……”2020年1月,大民和阿惠登记结婚,并在先前拟定的《爱的合约》上签字捺印。

大民和阿惠均为离异再婚,且各有子女,考虑双方孩子均日渐长大,两人协商确定原在大民名下的某房产归阿惠所有。领证当日,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其中载明“XX房子是大民婚前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阿惠单独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套房产的不动产转让手续。

图片

但是大民的家人对此事坚决反对,同年4月中旬,大民的家人和两人进行协商,提出对房产份额进行重新分配,给阿惠25%份额。大民赞同了房产份额分配方案,并希望阿惠也能接受,两人因此逐渐产生了隔阂,之后两人分居,大民提出在房产变更登记后离婚。阿惠不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而大民认为阿惠应将该房产返还。

图片
图片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拟定的《爱的合约》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从中表明大民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阿惠,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也具有彩礼的性质。

然而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不足半年开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诉离婚,于阿惠而言,意味着以短暂的婚姻取得市值达百万元的财产;于大民而言,将在短暂的时间内损失百万元的财产,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其生活面临困境。上述此消彼长之状态,显然有失公平,现大民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本院予以支持。

然而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具有彩礼性质的房产理当以折价款的形式予以部分返还,且离婚后无所依靠的阿惠将面临独自抚养幼女的生活困境,从适当照顾妇女合法权益考虑,本院酌情确定由大民一次性给予阿惠13万元的经济补偿。

遂作出判决:准予阿惠与大民离婚;阿惠将房屋返还给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经济补偿人民币1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以上均为化名)

来源:岱山法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恩施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96392922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43577

  • 昨日访问量

    30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胡永红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