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负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可以以对方欠付经济款项为由抵扣孩子的抚养费吗?
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裁判吧
案情简介
小明(化名)和小红(化名)分别出生于2011年、2016年,其父母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约定小明和小红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后因男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小明和小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男方表示,离婚后其曾数次为女方经营的网店刷单,为女方购买了一部手机等,相关款项均应冲抵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并约定了子女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并未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及消费水平。男方所主张的网店刷单费用、购买手机费用均系其与女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其要求以该款项抵扣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支持了小明和小红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变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了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上述法条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子女一方。
司法实践中,部分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对此存在误解,往往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或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以与另一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以上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抚养费系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所需的费用,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载体,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要基础,未成年子女才是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应当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如父母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可另行解决,以此抵扣抚养费则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来源:省法院民一庭、信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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