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红律师网

以专业、敬业、务实、勤奋精神致力于提供一流法律服务

IP属地:湖北

胡永红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恩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8: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6392922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随手扔”一族请注意!高空抛物已入刑

发布者:胡永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44人看过举报


高空抛物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图片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样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和赔偿问题:


一、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以后,禁止高空抛物从原来的道德约束上升为每一个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


二、厘定建筑物抛物坠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就该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三、明确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四、明确公安等机关调查查清事实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图片




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除了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公共秩序。因此,假设高空抛物、坠物的违法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拘留及行政罚款。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恩施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96392922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43568

  • 昨日访问量

    30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胡永红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