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样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和赔偿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以后,禁止高空抛物从原来的道德约束上升为每一个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
《民法典》在原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就该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除了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公共秩序。因此,假设高空抛物、坠物的违法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行政拘留及行政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