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XX饮酒驾车回家,经过一施工路段,因道路两侧砂石不规则堆积致使车辆翻入道路左侧的河中,造成XX当场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某某对此次事政负全部责任。原告XX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市公路管理处和某安装公司支付赔偿款20万元,二被告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责任的认定为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解答: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所谓“证据”,即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应承担的过失作出的判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只是对交通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也非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二者不能等同,其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划分。根据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应当依据但不能绝对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判决责任方承担同等比例的赔偿,应不同案例区别对待。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附带性审查,可以采用或拒绝采用责任认定书。
本案中二被告违规堆放砂石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XX酒后驾车。采取措施不当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因此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比例不能等同于法院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法理荟萃:
多数情况下证据的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要求审判员依据法律,按照良知、理性、经验规则进行判断;但为防止认定的随意性,法律也有直接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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