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男)与冯某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于2018年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马某称,婚礼后一个月,冯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订婚、结婚时,马某借款给付了10万元彩礼款,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现双方关系破裂,要求冯某某返还彩礼款。
冯某某称,马某没有给付其这么多彩礼款,通过媒人收到8万元彩礼款。双方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虽未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直到2019年正月十七分居至今,因已经举行婚礼,彩礼款已用于购买陪嫁物品,现陪嫁物品在马某处,不同意返还彩礼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
10100元彩礼款的认定:马某通过证人证明“大相”(当地风俗习惯)时给付冯某某方彩礼款10100元,冯某某对该笔款项不予认可。法院认为,虽马某的证人与其系亲属关系,但结合当地风俗习惯,马某的主张符合实际,因此对该笔彩礼款依法采信。
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马某与冯某某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均认可已实际举行婚礼,但就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分歧,马某应就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承担举证责任,但马某提交的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证明力一般,无明显优势,不予以采纳。
彩礼是否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马某为结婚给付大额彩礼款,确对家庭经济造成影响。但马某所提交的三份证人证言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因为彩礼的给付而造成马某生活绝对困难,难以维持本地基本生活标准。该证据对彩礼款的数额认定及退还标准无关联性,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某彩礼款45050元;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冯某某的陪嫁财产(一宗)。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因为已经达成了缔结婚约的目的,因此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也不能要求返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彩礼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首先会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以及给付的数额、形式等。其次,是否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也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非都属于彩礼的范围。基于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才属于彩礼。一般情况下,给付彩礼以金钱的形式,有些地方基于风俗习惯也将实物纳入彩礼的范畴,比如汽车、家电、房产、首饰等等。但是,男女双方为了增进感情赠与的物品、互相约请的花销、订婚或结婚宴请亲朋花销等不属于彩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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