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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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年患者行胃大部分切除术致其因感染休克死亡

发布者:黄发坦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4日 7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诊疗经过

2020年12月,患者因上腹部闷痛不适2个月余入住院,被诊断为胃窦腺癌,食管炎,2型糖尿病,随后甲院对患者实施化疗联合免疫治疗等。2022年6月日,患者遵医嘱入住甲院后甲院在患者全麻状态下行“腹腔镜远端胃大部分切除加胃空肠吻合术+腹腔镜腹腔淋巴结清扫术+部分肝左尾状叶切除术”。术后第四天患者开始出现反复低血压,该院对患者予以羟乙基淀粉补液治疗。后患者转入ICU病情加重,出现神志昏迷、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等情形,该院请心内科急会诊,考虑急性冠脉综合征、心源性休克合并感染性休克,建议患者转医院治疗。院对患者详细检查考虑术后感染所致,当晚ICU值班医生经会诊作出感染性休克的诊断,随后转入ICU抗感染治疗,又将患者转回甲院胃肠外科普通病房。后续治疗过程进展缓慢,治疗效果差,患者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甲院外院主任医师会诊,建议患者转入外院呼吸内科重症室进一步治疗,后患者病逝。

二、诉讼经过

原告就上述情况向我所本律师咨询,询问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赔偿等,本律师查阅相关病历材料结合原告陈述,认为甲院对患者实施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责任,但较轻微。建议先与被告协商解决,鉴于甲院态度强硬,不存在任何责任,患者系肿瘤晚期转归导致死亡的。原告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同意启动原告方提出的过错鉴定。经过摇号选定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听证上,本律师详细陈述原告方意见,认为甲院对患者抗感染治疗不够有力,延误治疗时机,也没有履行充分告知义务,最终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机构认为甲院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未完全规范预防感染,未尽早调整抗生素的过错,休克复苏期间使用羟乙基淀粉、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其过错未能尽最大可能地预防、治疗患者术后感染,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原因。最终一审认为,甲院应对患者的各项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18万余元

三、评析

本案关键焦点为患者系老年人,基础病多,肿瘤晚期,本案是否具有可诉性

(一)患者基本情况

患者70岁晚期胃窦腺癌伴肝多发转移,长期放化疗史,合并糖尿病,慢性贫血,术前状态欠佳、长期化疗免疫力低下,诊疗规范明确指出根治性远端胃大部分切除术禁忌证为年老体弱、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具有手术适应症,但手术风险极高。

(二)甲院抗感染治疗不够有力,对于患者术后反复低血压,未查明病因,未及时请会诊,补液措施有误加重患者病情

正如鉴定会诊两位专家所称,患者术后不久出现吻合口瘘,进而腹腔感染、感染性休克。而该院不仅术中抗感染不足,术后抗感染更是严重不到位。术后第一天临时医嘱示,头孢唑林钠1g;26日起,超敏C反应蛋白、白细胞、中性粒细胞绝对值,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之后CT示,双肺炎症伴双侧胸腔积液较前增多;直至30日该院才调整为舒普深;7月2日患者炎症指标持续升高,出现休克后才予以泰能抗感染;4日患者白细胞等各项数值异常,胸部、腹部CT示,双肺间质性炎症较前增多,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左侧较前增多,此时被告才考虑肺部、腹腔感染,才使用卡泊芬净,但为时已晚患者感染情况愈发严重,最终出现感染性休克的结果。

术后第一天患者同时出现血压过低的情况,该院仅予以续观,此后多日患者反复低血压,直至患者血压低至62/12mmHg,该院仍仅考虑容量不足,予以羟乙基淀粉补液治疗,非但没有改善患者低血压状态,错误的补液治疗反而导致患者心脏负荷过高,增加肾损伤衰竭风险。该院未能结合患者术后感染问题一并分析或未进一步检查,也没有邀请重症科或心内科等专家会诊,以明确原因对症治疗。2日患者处于休克状态,才请ICU普通会诊,诊断结果:休克原因待查,也说明了至此该院仍未意识到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术后感染及反复低血压并出现休克是重脓毒症导致,继而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三)甲院排除患者术后吻合口痿的诊断有误,延误治疗

如前文所述,术后患者出现感染及反复低血压的情况,而该院在该期间却仅认为患者免疫力低下或年老体弱导致;27日腹腔引流液出现絮状物,该院通过“多次口服亚甲蓝”排除患者存在吻合口瘘可能,并继续予以半流质饮食,此后患者病情急转而下。该院在患者出现术后感染、低血压反复多日的情况下,未引起重视,所谓的口服亚甲蓝并无医嘱或住院医疗收费进行证明该使用该药物,后续也没有行泛影葡胺低张力消化道造影等相关检查进一步确认,术后过早开放饮食,致使患者腹腔感染、反复低血压、脓毒血症、休克,期间错误诊断急性冠脉综合征,影响后续对病情的诊断,延误治疗。

综上,本律师认为,甲院明知患者年老体弱、免疫低下仍选择手术治疗,非但未能达到治疗目的,反而进一步损害患者健康,术后抗感染不到位、对患者感染性休克未能采取有效妥当措施等过错明确,虽然患者具有手术适应症,但风险极高。因此,鉴定机构认定轻微责任,也说明甲院在诊疗方面还是存在一定过错,并非无任何责任


黄发坦,男,1972年2月出生,福建省三明市人,本科学位,现任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行业9年。黄发坦律师在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9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