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发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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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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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违规输液抢救不力致人死亡

发布者:黄发坦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33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诊疗经过

2023年7月某日上午,患者(69岁)步行进入村卫生所,卫生所对患者予以输液治疗,具体药物不详,当日第一瓶输液完毕,开始第二瓶输液,不久患者便出现瘙痒、胸闷等不适,患者呼喊医生,医生对患者肌注不详药物,后甲医院120到达,患者已瞳孔放大、已无生命征,即患者已被确认死亡。

二、诉讼经过

原告就上述情况向我所本律师咨询,询问村卫生所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赔偿等,本律师查阅相关病历材料结合原告陈述,认为村卫生所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村卫生所违规输液、违规用药,在患者出现明显不适时未及时救治,最终造成患者死亡后果发生。建议先与村卫生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诉前,原告方与村卫生所协商后共同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患者死因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倾向于患者因心肌炎导致心源性猝死,不能排除是否有恶性心律失常等心源性死因。原告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提出村卫生所诊疗行为过错分析及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鉴定申请,法院经过审理,同意启动原告方提出的过错鉴定。摇号选定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听证上,本律师详细陈述原告方意见,认为卫生所违规输液致人死亡,其存在严重过错,无输液观察及抢救设备,也未经行政部门核准,并私自开展静脉给药服务,对患者予以头孢菌素类抗菌药静脉输注,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结果发生。鉴定听证会结束后,原告经考虑后接受被告提出支付400000元赔偿款的和解请求,并在法院主持下作出调解协议以结本案诉讼。

三、评析

本案关键焦点为基层卫生所或诊所对患者输液活动,是否需要核准,发生输液反应等,进而出现患者死亡,责任如何评判

1.卫生所违规输液致人死亡,其存在严重过错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村卫生室静脉给药需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对静脉输液具有观察措施、抢救设备、药品配置条件、输液人员资质、抗菌药物应用合规的要求,在本案中,卫生所对患者予以静脉输液,无一条件符合规范要求,存在严重过错。根据诉前《尸检鉴定意见书》可知“因患者系卫生所输液发病,无及时心电图检查的记录,不能排除是否有恶性心律失常等其他心源性死因。”卫生所不具备输液的条件,也未经核准,其对患者违规输液,加之未书写病历材料导致实际用药不明,致使鉴定机构无法排除其他死因。

2.卫生所用药不当、违规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根据监控可知卫生所对患者输液前,既未行望诊、问诊(包括过敏史等)及查体和血常规等辅助检查,也没有进行过敏皮试,更没有明确患者是否具有适用抗菌药的指征,即对患者盲目违规使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等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本案卫生所未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对患者予以头孢菌素类抗菌药静脉输注,违反规定。

卫生所对患者予以头孢噻肟钠3.0g输液治疗有误,孢噻肟用药【注意事项】(1)用药前须确定是否需进行过敏试验;(8)老年患者用药根据肾功能适当减量;【禁忌证】对头孢菌素过敏者及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或即刻反应史者禁用本品;【用法与用量】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一日2-6g,分2-3次,严重感染者每6-8小时2-3g。本案中,被告用药未进行病情监测,且患者不存在细菌性感染,根本没有使用头孢噻肟的指征。

此外,案发后卫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卫生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抗菌药物输注活动及违规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进行行政处罚,卫生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诊疗规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卫生所违反《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之规定,即违反规章行为,依法应推定其存在过错。

3.卫生所未重视患者病情,误诊误治,延误抢救时机(略)

综上,本律师认为,卫生所对患者未明确诊断,草率盲目违规输液违规输注抗菌药,抢救措施不当,延误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卫生所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最终双方在这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黄发坦,男,1972年2月出生,福建省三明市人,本科学位,现任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律师行业9年。黄发坦律师在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福州
  • 执业单位: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20********9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