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原告某贸易公司(化名,下称 “贸易公司”)与某汽车厢体制造公司(化名,下称 “厢体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厢体公司应分期向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及诉讼费用合计五万余元。厢体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后便不再履行,贸易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厢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贸易公司发现,厢体公司股东唐某、张某在明知公司尚欠贸易公司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未依法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贸易公司,以虚假清算报告谎称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导致贸易公司债权无法实现。贸易公司遂委托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两股东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1.固定核心证据:全面调取厢体公司工商内档、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注销备案公告、清算报告等材料,固定两股东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提交虚假清算材料的关键事实。
2.明确法律依据: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论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应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推进诉讼程序:代理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申请法院缺席审理,全程协助客户完善证据、陈述事实,清晰呈现案件事实与法律逻辑。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律师全部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唐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厢体公司未清偿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成功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屏障,让违法注销的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帮助贸易公司追回被拖欠多年的货款及相关损失,有效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办案心得
公司注销并非债务 “避风港”,股东及清算组必须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如实通知已知债权人、披露债务情况。债权人遇到公司违法注销逃废债务的情形,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股东赔偿责任,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马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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