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甲公司,2023 年与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南京某康养中心项目提供厨房及水吧设备供货、安装服务,合同暂估价约 152 万元。
甲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与安装工作,案涉项目于 2024 年 4 月通过竣工验收,双方最终结算金额为 216 万余元。乙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 118 万余元未付,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甲公司认为案涉合同兼具买卖与工程属性,案涉项目总包方建设工程公司(化名:丙公司)、建设单位供应链管理公司(化名: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委托我方提起诉讼,诉求连带支付欠款及高额逾期利息。
二、办案经过
1.精准梳理证据:全面整理合同、送货安装记录、竣工验收证明、结算定案单、付款记录、增值税发票等核心材料,固定欠款金额与履约事实。
2.法律关系定性:结合合同内容与履约事实,明确本案核心为动产设备买卖 + 安装,不涉及土建等建筑活动,应按买卖合同纠纷处理。
3.庭审策略制定:围绕欠款事实、付款条件、违约责任展开辩论,针对被告提出的利息减免、发票抗辩、总包与建设单位免责等观点逐一回应。
4.权利主张平衡:坚持主张欠付本金,对利息标准尊重合同约定与司法裁量,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意见,判决如下:
1.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已开票部分欠款 304729.39 元,并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2.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后十日内,支付未开票部分欠款 810308.37 元;
3.驳回对丙公司、丁公司的连带责任诉求;
4.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5.本案最终支持委托人111 万余元核心欠款,实现委托人主要诉讼目标。
四、办案心得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性质认定、付款条件成就、利息标准调整、责任主体范围。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扎实组织证据,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在涉工程类设备买卖纠纷中,需区分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边界,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同时兼顾发票、质保金、付款节点等细节,才能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诉求。
马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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