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云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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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万元大案不远千里来委托,徐律师不负重托精心应诉

发布者:徐云志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8日 23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言

该案件系一宗诉讼标的额达2200余万元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该案件的原告系一家注册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的上市公司子公司,被告(我方当事人)系祖籍河南省,但是已经定居陕西省延安市的两位个人以及一家注册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的公司,而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则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告经过多方考察对比之后,最终不远千里,将该案件委托给了远在山东省青岛市的徐云志主任代理应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之后,在徐云志主任的精心应对之下,对方自知胜诉无望,便在法院安排的第二次庭审开庭前一日,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该案以对方主动撤诉告一段落。对方起诉时向法院交纳了155040元诉讼费,其撤诉之后,法院仅仅向对方退还了77520元诉讼费,对方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损失巨大。


案情简介


01<<<<

2019年9月16日,吴先生与陕西省A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吴先生以1683万元的价格,购买陕西省A公司持有的陕西省B公司51%的股权,吴先生同时让妻子丁女士作为保证人签字捺印。吴先生的儿子名下也有一家与他人合资设立的陕西省C公司,其中吴先生儿子持有51%股权,另一人持有49%股权,由于当时吴先生受儿子所托代其办理了陕西省C公的某项业务,所以该公司的公章恰好在吴先生手中,于是在签署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时,吴先生也把陕西省C公司的印章加盖在了《股权转让协议》落款处,担保人的位置。至此最终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落款处,甲方由陕西省A公司盖章,乙方则由吴先生签字捺印,而乙方担保人处则由吴先生妻子丁女士签字捺印、并加盖了陕西省C公司的公章。而该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02<<<<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吴先生在向陕西省A公司支付了594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之后,发现陕西省B公司账目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吴先生担心陕西省B公司存在隐藏债务,进而导致受让股权之后可能会无端承担巨额债务,为此吴先生要求陕西省A公司提供陕西省B公司真实的账目,以便吴先生核查公司的经营情况,但陕西省A公司拒绝提供,为此吴先生便没有再向该公司支付剩余的1000余万元股权转让款。

03<<<<

2022年2月份,陕西省A公司作为原告,并且委托了北京市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两位资深律师代理,以吴先生、丁女士、陕西省C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吴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1013.4万元、违约金1226.4万元、律师费25万元、诉讼费15.5万元。并要求丁女士、陕西省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吴先生、丁女士、陕西省C公司虽然均在陕西省,但是在经过与西安市、北京市、上海市、济南市等地的多家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沟通交流之后,最终对远在山东省青岛市的徐云志主任提出的代理方案及应诉策略最为认可,最终吴先生、丁女士、陕西省C公司经过慎重考虑之后,最终选择委托徐云志主任作为其代理律师,全权负责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



案情发展



徐云志主任在第一次法庭审理时,向法庭提交了以下抗辩意见:

NO.1

由于陕西省A公司拒不如实提供陕西省B公司的账目,极有可能导致吴先生拟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获得经营利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有可能导致吴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进而有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因此在陕西省A公司如实提供账目之前,其无权向吴先生主张巨额股权转让款。

NO.2

由于原告陕西省A公司未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先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吴先生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原告陕西省A公司要求吴先生履行后续合同义务的要求。其一、原告陕西省A公司未依约提交股权变更登记资料;其二、原告陕西省A公司未依约撤回派驻到陕西省B公司的三名董事及委派的法定代表人。

NO.3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原《担保法解释》第4条、原《合同法》第52条、《民法典》第1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九民会议纪要》第二条第(六)款等规定,吴先生擅自将陕西省C公司的印章加盖在担保人位置时,陕西省C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对该担保条款进行决议,原告陕西省A公司既未要求吴先生出具陕西省C公司的授权,也未审查陕西省C公司是否形成了关于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因此陕西省C公司签署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时并非善意,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陕西省C公司的各项担保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约定。

NO.4

即便《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原《担保法解释》第31、32条,《民法典》第692条之规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对保证期间的约定系无效约定,应视为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原告陕西省A公司直至2022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法定的保证期间,丁女士及陕西省C公司均无需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NO.5

根据原《合同法》第114条、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7条、第29条、《民法典》第585条等规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法庭以原告能够举证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并作出裁判。




法庭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组织了第一次开庭,在庭审中陕西省A公司委托的北京律师,与徐云志主任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徐云志主任有理有据的阐述了详细的抗辩意见。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判决,而是定于2022年11月9日组织第二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徐云志主任与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并为应对第二次庭审而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结果在第二次庭审的前一日即2022年11月8日,陕西省A公司的董事长给吴先生打来电话,称在第一次庭审之后,A公司董事会对徐云志主任提出各项抗辩意见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研究,并征询了北京专业律师的意见,认为我方提出的抗辩意见极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作为原告的陕西省A公司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为此,陕西省A公司经慎重决定,决定撤诉。2022年11月11日,徐云志主任也收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撤诉裁定书。




徐云志律师,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四川大学法学硕士毕业,2012年取得法律执业资格,任青岛广播电视台《新闻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