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云志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4日 23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2014年5月31日,代某的朋友代某1、吕某、于某将代某2打伤,案发地点是在市场上代某2卖布料的店前,代某、吕某、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另案处理。
随后,代某、吕某、于某供述其殴打代**是受了代某的指使,于是代某被刑事拘留。代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不承认指使了三人寻衅滋事,但在审判阶段,代某认罪,并自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办案心得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是属于教唆犯、主犯,还是只参与了本案的谋划而没有指使和教唆。指控被告人指使的直接证据是共犯的供述,那么共犯供述的认定就至关重要。本案共犯的供述前后矛盾,共犯的解释是一开始想把代某保起来,后来因为代某没有帮他们,于是说明案件真相。在审查共犯供述或证人证言时,其证言前后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需要证人对矛盾之处作出解释,同时被告人对证言内容自愿承认的部分,对认定证言的效力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