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登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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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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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辩护的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最高院裁定不核准死刑

作者:高登蕾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87次举报


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慎用死刑,少杀慎杀。在死刑仍然存在的大背景下,正所谓“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工作作为救命之辩,意义重大。我所合伙人高登蕾律师成功辩护一起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撤销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定。可谓在最后时刻,将当事人从死亡边缘拉了回来。


案情简介


2020年年底,被告人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通过网络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同居。2021年6月8日,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沙某某心生怨恨,遂于6月9日零时许,先用手掐扼、后用鞋带勒紧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沙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辩护要点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合伙人高登蕾律师为被告人沙某某辩护,经过全面的事实梳理,研读并解构案卷,高登蕾律师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量刑?二、如何认定自首情节中的“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裁判结果


辩护人高登蕾律师当面向承办法官发表辩护意见及提交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如下:一、不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刑终21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沙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二、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刑终211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三、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焦点问题解析


一、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量刑?

1、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要格外慎重,严格控制。只要有足以影响死刑适用的从轻量刑情节,就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只要能够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以下从轻量刑情节需要重点考虑:(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2)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3)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归案,没有如实交代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后又翻供。这种情况尽管不构成自首,不是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但是被告人故意杀人没有逃跑,而是主动归案,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客观上对及时破案,控制被告人,防止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减少侦破成本,都有积极的意义,应予鼓励。结合犯罪情节和其他量刑情节综合判断,能不判处死刑的,也应当不适用死刑。(4)被告人杀人后,为了藏匿或者逃跑往往会求助家人,将自己的杀人行为告诉家人,家人协助办案机关抓获被告人,对于这种深明大义之举,应当在全社会倡导,在司法活动中给予积极评价,被告人没有特别从重情节,一般都要考虑不判处死刑。(5)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要从被告人犯罪动机,犯罪预谋,犯罪情节,罪前、罪后表现等方面综合考虑。如果是临时起意杀人,激情杀人,杀人行为有所节制,犯罪动机、犯罪情节一般,或者作案后及时救助被害人,犯罪前表现较好,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可不判处死刑。(6)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只要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的,都要积极进行调解,鼓励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达成谅解协议,尽量减少死刑判决。

2、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手段极为残忍,情节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特别大,有没有其他从轻情节的,同样可以适用死刑。比如,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灭门惨案,惨不忍睹,总是有一些从轻情节,依法也应当判处死刑。此外,民间矛盾虽然属于民众之间的矛盾,这类矛盾在性质上依然存在对错、善恶、道德与不道德之分,如通奸者杀害本夫本妻、蛮横霸道不讲理而杀人,对于这种情形也可以适用死刑。(1)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2)犯罪后果特别严重。(3)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4)犯罪对象受特殊保护。(5)累犯。(6)雇凶杀人。

二、自首情节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是否成立自动投案的认定。

《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并非为了等待抓获,而是因为无法离开,或者为了毁灭证据、继续作案、观察四周情况等而不愿离开,后在该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这种情形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通常会运用该条款来进行辩护,认为已经"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待",应认定为投案自首,由此需要对该条款有一个正确理解。根据《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意见》的规定,并非所有留在现场被抓捕的行为都成立现场待捕型自首。这种情形要认定自动投案,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要明知他人已经报案。(2)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留在现场系其主动选择,而非客观上的迫不得已。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有机会逃走而未逃走,即"能逃而不逃",这种情形体现了其自愿、主动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3)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留在现场具有特定目的性即“等待抓捕”。


END

高登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硕士,200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82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