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在外面以个人名义欠的债务,妻子到底需不需要偿还?在法律上要分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老公欠债,妻子也在欠条上签字了,或者妻子虽然没签字,但在事后向债权人明确表示愿意偿还这笔债务,这在法律上叫事后追认所负债务,那么这两种情况下,妻子当然要承担偿还的法律责任,毋庸置疑。
第二种情况,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她老公所欠的钱用于了夫妻家庭生活的需要或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比如用于了孩子的学费、购买了家庭轿车,都属于夫妻家庭生活的需要。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比如夫妻开了一家商店,老公借款用于了商店的采购货源等的。这两种情况下,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了家庭生活支出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应当共同偿还该欠款。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欠债,只能由该举债一方偿还,其配偶依法不应该偿还。这种情况下,即便夫妻另一方不应该偿还,别忘了,夫妻共同的房产、汽车等可能因为举债一方享有一半的财产权,债权人有权利要求以举债一方所享有的一半份额来偿还欠债。
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