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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唐鑫律师帮助委托人因“被小三”的原配追偿,减少部分原告的诉偿

发布者:唐鑫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7日 8人看过 举报

2026-05-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1026民初***

审理法院: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5415

判决结果: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118343.46

当事人信息

角色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籍地/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

y

1997年

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江西**律师事务所)

被告

yn

2003年

湖南省汝城县文明瑶族乡

唐鑫(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

lf

1997年

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河上镇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含当庭变更)

1. 确认lfyn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

2. 变更后:yn返还y夫妻共同财产 118900.82元(原请求为130998.84元);

3. 诉讼费由yn承担。

事实理由:ylf系夫妻(2021220日登记结婚)。20215月后,lfyn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yn(转账、购物等),共计约230998.84元。后yn返还10万元,剩余130998.84元未还。lf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被告主要答辩意见

lf隐瞒已婚事实,yn年仅18岁涉世未深,得知后立即分手并主动归还10万元,yn是受害者。

lf转账中的520”“1314”及共同消费支出,不应返还。

lf曾于2022818日微信表示:yn一次性返还10万元后双方再无争议,yn在恐吓下还款,若再判决返还违背诚信及公序良俗。

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或酌情扣减。

第三人lf述称

yn返还10万元并非其威胁,而是yn主动提出(因lf欲告其诈骗)。

yn202189月即知lf有妻女,但仍保持联系。

yn仅给lf买过剃须刀;yn在永州的消费多为lf转账款。

法院认定事实摘要

1. 婚姻关系:ylf2021220日登记结婚(y曾起诉离婚被驳回)。

2. 不正当关系:20215lfyn相识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228月分手,但后续保持联系至20245月。两人开过房,未同居。

3. y告知时间:202179月,y曾电话告知yn其与lf系夫妻且育有女儿。

4. 转账及返还:

lf通过yb微信号、自己微信号、支付宝、银行共向yn转账 223892.75元。

ynlf转账共计 111888元(含202281718日返还的10万元、20232024年零星转账)。

5. 网购物品:lfyn购买物品(淘宝内衣、得物口红、手机、美团零食等)合计 7439.65元(法院认定部分)。

6. 不予认定:购买给“李亚凡”的燕窝、护肤品共878.22元,因无法证实与yn关联,不予支持。

7. 扣减项:

ynlf买剃须刀 201.94元(扣减);

ynlf买水果 246元(已由lf转账返还,无需再退);

共同消费(海底捞、蛋糕、衣服)共1306元,各负担一半 653元(从yn应返还款中扣减)。

8. 最终应返还金额:

223892.75 + 7439.65-111888-201.94-246-653 = 118343.46

判决结果

1. 确认lfyn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

2. yn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y118343.46元;

3. 驳回y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原为2920元,退还242元,剩余2678元,减半收取 1339元。

负担:y负担 6元,yn负担 1333元。

过错不应由“被小三”者独自承担

——代理yn赠与合同纠纷案后的感受与思考

20255月,汝城县人民法院就yyn、第三人lf赠与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lfyn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判令yn返还y118343.46元。作为被告yn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我对判决结果虽有遗憾,但尊重法院基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的裁判。更值得反思的是:在这类“原配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法律天平是否过于倾斜?年仅18岁的女孩因一段被隐瞒的恋情,最终背负近12万元的返还义务,而真正的过错方——婚内出轨、恶意赠与的lf——却未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这不仅是本案的痛点,也是同类案件的共性问题。

一、案情回顾:一段始于欺骗的恋情,一场注定被否定的赠与

yn20215月在某酒吧工作期间结识lf,彼时她刚满18岁。lf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使用他人注册的微信号与其交往,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lf频繁转账(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购买手机、内衣、零食等。20217-9月,y曾电话告知yn其与lf的婚姻状况,yn得知后,于20228月主动分手并一次性返还10万元。2023年初y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剩余款项。

我代理yn后,确立了以下辩护思路:

1. yn在绝大部分交往期间不知lf已婚,主观上无侵害y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

2. lf转账中包含大量双方共同消费(餐饮、蛋糕、衣服等)及特殊含义赠与(5201314),不应全部认定为无效赠与;

3. lf曾以“告诈骗”相威胁,yn在恐惧下返还10万元,该还款行为不应再被“倒扣”;

4. 即使赠与无效,也应扣除ynlf的支出及共同消费中yn应占的份额。

二、法院判决的亮点与遗憾

亮点:

法院详细梳理了yb微信号实为lf使用的事实,未机械否定转账关联性,证据认定扎实;

认可了ynlf购买剃须刀、水果的支出应予扣减,并公平地将共同消费1306元双方各担一半,体现了公平原则;

未支持原告主张的“邮寄给李亚凡的878.22元”,因证据不足,这保护了yn不被扩大追偿。

遗憾与可商榷之处:

1. 完全未考虑lf的过错责任。法院将全部返还义务压在yn一人身上,而lf作为婚内出轨、恶意隐瞒婚姻状态、主动赠与的一方,未被判决承担任何返还或赔偿责任。这实质上让“被小三”者成了最终的买单人。

2. 未采纳“yn不知情”的抗辩。法院认为“不知情不能阻却赠与合同无效”,这虽然符合《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的文义,但在情感上对年轻、涉世未深的被告过于严苛。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酌情减轻返还比例,本案未作此考量。

3. 未审查“威胁还款”对其后返还行为的影响。yn主张20228月返还10万元系因lf“告诈骗”恐吓,但法院未就此事实进行深入调查,也未在判决中回应。若该事实成立,该10万元返还的真实意愿存疑,甚至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4. 未区分“特殊含义赠与”与日常消费。lf大量转账5201314元,明显为维系不正当关系的情感赠与,但这些款项混同于一般转账,法院全部计入无效赠与总额。按部分法院裁判观点,小额且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可不返还,本案未作区分。

三、作为代理律师的几点感悟

1. 代理“第三者”一方,要在道德评价与法律抗辩之间谨慎行走

此类案件天然带有道德色彩。法庭上,我不能回避yn与有妇之夫交往的事实,但可以强调:她是在被欺骗下开始这段关系的,且在得知真相后主动分手并退还了大部分款项。律师的作用不是否认客观事实,而是呈现完整的因果链条——让法庭看到,谁是真正的过错方。

2. 证据为王:每一笔消费、每一条聊天记录都值得细抠

本案中,我方成功扣减了yn购买剃须刀、水果的支出,并争取到共同消费各担一半,这得益于当事人保留了淘宝订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代理类似案件时,务必引导当事人系统整理:自身向男方的转账、为男方购买的物品凭证、共同消费的支付记录等。

3. 法律规则与个案公正之间需要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惩治婚外赠与,这无可厚非。但若机械适用,无论“第三者”是否善意、是否被骗、是否主动终止关系,均判令全额返还,则可能背离个案的实质公平。律师在代理被告时,应重点争取法院行使裁量权,特别是在“被告年轻、被欺骗、无恶意”的情形下,请求适当返还比例。

4. 判决之后:执行难与当事人心理疏导

yn现为在校学生,无稳定收入,近12万元的返还义务对其而言是天文数字。判决生效后,即使y申请强制执行,实际执行到位率也堪忧。我在判决后与yn沟通,建议她主动与y协商分期履行方案,避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学业和未来就业。同时,也提醒她:这段经历是沉重的教训,未来在感情中务必核实对方婚姻状况。

四、对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几点建议

1. 区分“善意”与“恶意”第三者。对于在不知对方已婚情况下接受赠与,得知后主动终止关系并退还部分款项的,应允许法院酌情减少返还比例。

2. 明确“共同消费”不予返还规则。双方恋爱期间的日常饮食、小额礼物等实际消耗性支出,不应再判令返还,否则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当得利”由一方纯粹享受而无需对价。

3. 追究过错配偶的内部责任。原配在向第三者追回财产的同时,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在离婚诉讼中向出轨方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在审理赠与合同纠纷时,可在判决中明确释明此项权利,避免将全部矛盾转嫁于“第三者”。

作为yn的代理律师,我并非为她与有妇之夫交往的行为辩护,但一个18岁女孩在被欺骗、恐吓之后,还要承担近12万元的返还义务,而始作俑者lf却分文未出,这无论如何都难言公平。法院依法裁判,我予以尊重,但希望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加精细地考量过错比例与善意因素。

最后,也想对年轻女性说一句:接受赠与时多一份警惕,核实对方婚姻状况,保留关键证据,不要在感情中成为被利用的工具人。

唐鑫

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20255

唐鑫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唐鑫律师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丰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1431120********32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