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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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唐鑫律师帮助当事人挽回家庭,驳回原告离婚诉求

发布者:唐鑫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7日 10人看过 举报

2026-05-0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案号:(2025)湘1102民初***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案由:离婚纠纷

立案日期:2025年3月7日

审结日期:2025年5月8日

审判程序:简易程序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h的离婚诉讼请求

当事人信息

角色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

h

1986年9月14日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

**(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

c

1986年7月8日

同上

唐鑫(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原告主要诉求

1. 判令离婚;

2. 婚生子j1由被告抚养,婚生女j2由原告抚养;

3.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约26万元、车辆约4万元、存款及现金2万元);

4. 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主要答辩意见

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无稳定收入,不宜抚养子女;

子女主要由被告父母照顾,儿子正值中考,不宜变动环境。

法院认定事实摘要

相识结婚:2006年相识,2008年9月22日登记结婚。

子女情况:

儿子j12009年8月10日出生(判决时15岁);

女儿j22020年4月5日出生(判决时4岁)。

共同财产:

房产:零陵区潇湘东路****,登记在h名下,共有人c

车辆:桂A****斯柯达轿车,登记在c名下。

矛盾情况:

因家庭琐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矛盾;

c曾动手打h

2024年c怀疑h出轨;

2025年1月h离家出走,c更换门锁密码;

2025年2月底h微信提离婚,3月2日c将其拉黑。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裁判理由:双方系自主婚姻,育有子女,虽有矛盾但尚有和好可能,原告未能充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h的离婚诉讼请求。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h负担。

以下是一篇以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鑫律师身份撰写的案后感。

案后感:婚姻需要克制,诉讼不是终点

2025年5月8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就hc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h的离婚诉讼请求。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我收到这份判决书时,内心并非单纯的“胜诉”喜悦,更多的是对这段已持续十七年婚姻的复杂感慨,以及对家事案件特有规律的再认识。

一、案情回顾:一段从相恋走向对峙的婚姻

本案的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15岁,女儿4岁)。双方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组建了看似完整的家庭。但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经济负担、信任危机(被告曾怀疑原告出轨)等问题,矛盾不断升级。2025年1月,原告离家出走,被告更换门锁密码;2月,原告微信提出离婚,被告随后拉黑对方。最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确定子女抚养权。

我方接受被告c委托后,确定的诉讼策略非常明确:不同意离婚。核心理由包括:双方感情基础深厚,矛盾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程度;两个子女特别是儿子正值中考关键期,稳定家庭环境对其成长至关重要;原告所称“家庭暴力”“缺乏责任感”等证据不足。

二、法院判决的逻辑:感情破裂的证明门槛未达到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离婚请求,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法官认为: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一双儿女,建立了稳定的家庭关系;矛盾主要因家庭琐事及责任承担引发,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信互让,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故不予支持。

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对离婚案件的审慎态度——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在缺乏法定过错情形(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屡教不改、分居满两年等)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给予当事人一次修复关系的机会。

三、作为代理律师的几点感悟

1. 家事案件的核心不是“赢”,而是“稳住”

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往往并非为了拖延或折磨对方,而是出于对子女、对家庭完整性的真实不舍。本案中,c虽在情绪处理上存在不妥(如更换门锁、拉黑微信),但其内心并不愿意家庭解体。作为律师,我不仅要帮他应对诉讼,更要引导他以理性、克制的方式表达诉求,避免激化矛盾。最终判决驳回离婚请求,为他争取到了宝贵的缓冲期。

2. 证据是诉讼的骨架,但情感是血肉

原告方主张“家庭暴力”“缺乏责任感”,但未能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相反,我方提交了长期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子女、共同还贷等证据,证明婚姻关系仍在存续中。这提醒我们:家事律师在代理原告时,若主张感情破裂,必须提前构建扎实的证据链;代理被告时,则可着重强调共同生活的连续性。

3. 子女利益是最好的“不离婚”理由

本案中,儿子j1正值中考,女儿仅4岁。法院在判决时虽未明确援引“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但实际考量了突然离婚对两个孩子成长的影响。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对子女的考虑。这提示家事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充分挖掘子女所处成长阶段、学业压力、情感依赖等事实,作为“感情尚未破裂”的有力佐证。

4. 判决不是终点,修复才是出路

法院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并不意味着纠纷彻底解决。如果双方不趁此机会真正改善沟通方式、调整相处模式,半年后原告完全可以再次起诉,届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因此,我在判决后与c进行了深入沟通,建议他:主动修复门锁密码问题,尝试与h进行平和对话,承担更多家庭责任,必要时寻求婚姻家庭咨询。诉讼可以暂时“保住”婚姻,但只有行动才能“救活”婚姻。

四、对同行的建议

家事案件无小案,代理被告一方时,切忌简单化处理“同意”或“不同意”。要综合评估:

原告是否有法定感情破裂的过硬证据?

双方是否存在和好可能?是否存在家暴、转移财产等恶意行为?

子女年龄、意愿、生活现状如何?

若本次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半年后再诉的风险是否已告知当事人?

同时,要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其在诉讼中因情绪失控作出不利陈述或行为。

作为c的代理律师,我为能够在第一审阶段保住他的婚姻而感到欣慰;但作为法律人,我也清醒地认识到,这只是一个暂停键,而非句号。婚姻从来不是法院的一纸判决能够真正维系或拆散的。希望hc能够借这次诉讼的契机,重新审视彼此的关系,为孩子、也为曾经相爱的自己,找到一条更平和的路。

唐鑫

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2025年5月

唐鑫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唐鑫律师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丰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3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
1431120********32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