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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接了一批订单,后来发现货是假冒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不知情能免责吗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类案件在深圳、东莞一带并不少见。

一家小型加工厂,接了一批来料加工的订单,对方提供图纸、logo、包装,厂里负责生产。货交出去之后,厂里老板被警察找上门,才知道那批货是假冒某知名品牌的产品,对方拿去卖了。老板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只是按图纸做的。

这个"不知情"能不能成立,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里最常见、也最难处理的争点之一。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怎么构成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到十年。

这个罪名在主观上要求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在生产假冒商品,在法律上是有辩护空间的。

但问题在于,"不知情"说起来容易,证明起来很难。司法实践中,认定生产者主观上明知的情形包括:对方要求不能留生产记录、不能打厂家信息;货款结算方式异常,比如全程现金、不开发票;单价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格;生产的商品上有清晰可辨的知名品牌标识,而厂方没有核实授权。

这几条里,最后一条是争议最大的。很多小厂老板的逻辑是:我只是代工,品牌授权是对方的事,我不负责查。但在司法机关看来,你的工人每天在压印一个全国知名品牌的logo,你说你不知道这需要授权,这个说法是否可信,需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不知情的辩护如何成立

不知情的辩护要成立,光说"我不知道"是不够的,需要有具体的事实支撑。

首先是合同层面。如果厂家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里,委托方明确承诺拥有相关商标的合法授权,且厂家有理由相信这一承诺,这是支撑"合理信赖"的重要依据。如果合同里连商标名称都没有出现,或者委托方根本没有提供任何授权文件,那么厂家事后说自己以为对方有授权,说服力就很弱。

其次是生产过程中的具体细节。对方有没有要求隐去厂家信息?交货方式是否异常?有没有人在厂里蹲点监督生产、防止外流?这些细节如果存在,反而会削弱不知情的辩护;如果不存在,说明整个生产流程是正常的委托加工模式,有助于支撑厂家的辩护立场。

第三是厂家的一贯经营记录。如果这家工厂长期做代工,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完整的财务记录、稳定的客户群,那么这次被卷入假冒案件更可能是被利用,而不是主动参与。相反,如果这家厂子本身就经营不规范、账目混乱、客户来路不明,那么"我不知道"就更难让人相信。

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这类案件里,厂家往往面临一个两难:如果全力主张不知情,就要和委托方切割清楚,证明对方是在隐瞒信息欺骗自己;但委托方往往已经逃跑或者另案处理,厂家拿不到足够的材料来还原当时的情况。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员工的证词。侦查阶段警察会询问工厂员工,员工的陈述有时候会和老板的说法出现出入。比如老板说自己不清楚品牌的情况,但员工说"老板让我们不要对外说生产了什么",这种出入会对整个不知情的辩护造成很大的打击。这类细节在律师介入之前往往已经固定进了笔录,事后很难纠正。

还有一类情形是货值认定的问题。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涉及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侦查机关在认定货值时,通常按照被假冒商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而不是按照实际的加工费。一批加工费只有几万块的订单,如果被假冒的是高端品牌,货值很可能被认定为几百万,直接影响量刑幅度。这个认定方式是否合理、有没有压缩空间,是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的方向之一。

认罪认罚之外的空间

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里,如果不知情的辩护最终没有被采纳,还有几个方向可以争取:

一是主从犯的认定。如果厂家是被委托方利用、处于整个假冒链条的末端,那么厂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应当被认定为从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是货值的核实。前面提到的货值认定问题,如果侦查机关的计算方式存在问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提出异议要求说明依据。

三是退赔和赔偿。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如果厂家能够积极配合退赔,对被害商标权人进行赔偿,通常可以在量刑上获得进一步的从宽处理。

这几个方向能不能用、用到什么程度,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没有统一的答案。

深圳及周边地区的制造业企业,由于产业链密集、代工订单量大,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果你或企业遇到类似问题,需要了解案件情况或寻求辩护支持,可以联系孙峥律师。孙峥律师执业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长期代理深圳地区刑事案件,在知识产权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本文涉及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部分数据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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