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非法经营罪到底管什么?
非法经营罪规定在《刑法》第225条,核心打击的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条文里有一个关键词:"违反国家规定"。这意味着,不是所有"没有证照"的经营都构成本罪,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取得许可,且行为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了相应经营活动,才可能进入刑事追诉的视野。
第225条列举了四类典型情形: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经营许可文件;未经批准发行、销售彩票;以及兜底性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后这个兜底条款,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地方,也是不少普通经营者"莫名其妙"被追诉的根源。
一个真实的案例
孙峥律师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
当事人张某,经营一家食品贸易公司多年,主营进口食品的批发和分销。公司成立初期依法取得了相关经营资质,业务运转正常。
2021年前后,受行业政策调整影响,张某公司原有的部分经营资质到期后未能及时续期,但业务并未停止。张某的判断是:经营的商品本身合法,客户都是正规商户,只是证照续期手续有些滞后,补办即可。
这一判断在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
2023年,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张某立案侦查,认定其在许可证失效期间持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经营额达数百万元,情节严重。张某随即委托孙峥律师介入。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哪里?
孙峥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的定性问题展开深入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许可证失效期间的经营行为,是否必然构成非法经营?
律师方的基本立场是:许可证的行政效力与刑事违法性的认定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许可证到期未续,属于行政违规,理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只有当经营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才具备升格为刑事犯罪的基础。本案中,张某经营的商品均为合法商品,来源正规,销售对象为正规商户,不存在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或冲击市场秩序的情形,以刑事手段追诉有"行政违规刑事化"之嫌。
第二,经营数额的认定是否准确?
公安机关在认定经营数额时,将许可证失效前后的部分业务混同计算。孙峥律师对账目材料进行了逐项核查,区分了许可证有效期内与失效期间的经营流水,并就核算方式向检察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核定涉案数额。
辩护工作的推进过程
审查逮捕阶段,孙峥律师提交了详细的取保候审意见书。意见书指出:张某系初犯,经营行为发生于证照失效期间而非完全无证经营,主观上存在补办意愿且已启动相关手续,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羁押必要性不足。
检察院采纳意见,对张某适用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孙峥律师进一步就定性问题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论点有三:
一是本案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商品本身合法,市场秩序未受实质冲击,以非法经营罪追诉存在适用扩大化的问题;
二是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亦应以许可证实际失效后的经营数额为认定基准,而非以公安机关的混同计算口径为准;
三是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应依法从宽处理。
经过多轮沟通,检察院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了重新审查,采纳了关于经营数额重新核定的意见,最终认定的涉案数额较公安移送数额有所压缩。
法院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但综合考虑张某的认罪态度、实际危害程度及辩护意见,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这个案件能说明什么?
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边界并不总是清晰的,尤其是涉及许可证管理、行业资质的经营类案件,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差,而决定这一步的,是经营数额、主观故意和实际危害后果的综合判断。
有几点值得经营者注意:
经营资质的维护不是小事。许可证到期未续、经营范围超出登记范围、从事需要特殊批准的业务而未取得许可,都是非法经营罪的潜在触发点。行政程序上的疏忽,在数额达到一定规模后,可能引发刑事追诉。
出问题后不要拖。一旦察觉可能存在刑事风险,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比等到被立案后再介入,处理空间要大得多。很多案件在侦查初期仍有通过积极配合、主动说明情况来影响定性的机会。
数额认定直接影响量刑。非法经营罪的量刑,以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为主要依据。数额的计算方式,往往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突破口。
律师提示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较广,"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在实践中存在被扩大解释的风险。经营者一旦收到公安机关的传唤或通知,应第一时间咨询律师,不宜在未经法律评估的情况下独自与侦查机关周旋。及时有效的辩护介入,对于定性、数额认定和量刑结果,均可能产生实质影响。
(本文涉及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部分数据脱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