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曼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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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供货方主张欠款被反诉 法院认定货款已结清并判令返还多付 4726.2 元

发布者:吴曼怡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1日 4人看过 举报

2026-06-01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买卖合同及反诉纠纷,由肇庆市辖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严某某长期向某某训练基地供应军训物资、拓展培训相关货品,双方形成长期供货合作关系。同时原告与基地原负责人曾某某存在业务往来、押金及军训项目分成等多项经济纠葛。

  双方经对账形成应收款项单据,原告主张被告累计欠付款项,扣除多笔还款后仍剩余70273.80元未清偿。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账目数据误差,变更诉求主张欠款金额为139247.55元,并要求自约定付款日起按LPR计付逾期利息,由基地及负责人曾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基地抗辩仅认可两笔军训物资采购款合计85273.8元,且已先后支付合计90000元,多付4726.2元;同时认为原告提交的对账单据存在多处涂改,不具备法律效力,押金、军训分成等属于负责人个人债务,与事业单位基地无关。随后基地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多付货款4726.2元。被告曾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委托吴曼怡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参与诉讼。

  二、办案经过与案件难点

  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吴曼怡律师团队出庭参加庭审,全面提交送货单、订货单、对账单、转账凭证、合作协议、确认书等全套证据,梳理货款、押金、军训分成、多笔还款流水,厘清复杂往来账目。

  本案审理难点突出:一是账目类型混杂,货款、押金、项目分成、个人往来交织,法律关系容易混淆;二是对账单据存在涂改,证据效力成为争议焦点;三是事业单位与其负责人个人行为难以界定,难以区分职务债务与个人债务;四是本案存在本诉+反诉合并审理,既要主张己方欠款,又要应对对方反诉退款诉求;五是被告负责人缺席庭审,需单方完善证据链条支撑诉求。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作出一审判决:

  1.驳回原告严某某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2.判令原告向某某训练基地返还多付货款4726.2元;

  3.本案本诉、反诉及保全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双方无争议货款合计85273.8元,被告已支付90000元,确多付4726.2元;押金、军训项目分成等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无关,应另行主张;涂改对账单据不足以作为货款欠款定案依据,事业单位未盖章确认的个人对账不能当然归属于单位承担。

  四、办案感想与办案经验

  办案感想

  商贸合作中极易出现货款、押金、项目分红、个人往来混在一起记账的情况,一旦没有分类书面凭证,打官司很难被法院一并处理。事业单位性质机构经济往来规范严格,仅有负责人个人签字、无单位盖章,很难认定为单位债务。同时对账单据随意涂改,会直接丧失证据效力,导致己方诉求得不到支持。

  办案经验

  1.货款、押金、项目分成、个人借款必须分开立据、单独记账,不要混在同一张对账单中;

  2.对账凭证严禁涂改,一旦修改极易被法院否定证据效力;

  3.与事业单位交易,必须要有单位盖章、对公转账,仅负责人个人签字难以认定单位担责;

  4.本诉被驳回后,对方提起反诉的,要提前做好账目核对,防范被判令退款风险。

  五、同类纠纷当事人建议及权益争取方法

  维权建议

  1.每笔供货单独签订订货单、送货单、对账单,分类列明货款、押金、合作分成,不混同结算;

  2.所有对账文件保持原始原貌,不涂改、不手写随意添加内容;

  3.与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合作,务必走对公转账、加盖单位公章,仅个人签字不作有效结算依据;

  4.出现多笔往来账目时及时书面对账,固定每一笔款项性质和还款金额。

  争取权益方法

  先梳理账目分类,把货款、押金、项目收益、个人债务拆分开;整理送货签收、转账流水、合作协议等原始证据;不使用涂改单据作为起诉依据;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不属于买卖合同范畴的款项单独另案起诉;面对反诉及时核对收支金额,避免被法院判令返还多付款项。

  六、吴曼怡律师本案办案贡献

  吴曼怡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专业且关键的作用:全面梳理本案繁杂的多笔交易账目、送货单据、转账记录及合作协议,精准拆分买卖合同货款、押金及项目分成等不同法律关系;针对对账单据存在瑕疵、事业单位责任界定、被告缺席庭审等难点,专业进行证据梳理与庭审应对;在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中,清晰厘清收支金额与法律边界,客观呈现案件事实;尽最大努力从法律层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后续另案主张押金、项目分成等权利理清法律路径,提供专业诉讼支撑。

吴曼怡律师(咨询电话:13026883102)现任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拥有10年专业执业经验,同时兼任厦门市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1711012326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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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1711012326 公司法、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