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案件,由广州市辖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谢某某自2019年3月起,在未取得“GM”“SGM”“ACDelco”商标权利人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租用某某工业区仓库,雇佣他人共同储存、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公安机关依法突击查处涉案仓库,现场查获大批假冒品牌汽车配件、专用包装盒、标签及作案工具。经专业机构价格鉴定,被查获假冒商品按正品市场中间价核算,涉案价值高达767917元,属于法律规定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同案人员已先行被法院判刑。被告人谢某某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案件进入刑事公诉程序。
公诉机关指控谢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主犯、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委托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吴曼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参与庭审辩护。
二、办案经过与案件难点
法院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吴曼怡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履职。律师全程介入案件,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涉案事实、核对涉案金额、梳理从轻处罚情节,制定完整辩护方案。
本案审理存在多重难点:
1.涉案金额高达767917元,已达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档次,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基数高;
2.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主犯,依法应按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从轻空间受限;
3.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到案初期未能完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难以认定法定自首情节;
4.涉案假冒汽配已大批量囤货,虽未完全流入市场,但侵权危害后果客观存在,争取缓刑难度极大;
5.需在认罪认罚框架内,精准挖掘初犯、未遂、悔罪、身体状况等酌定从轻情节,最大限度降低刑期。
三、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核查全部证据,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合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被告人谢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刑期自羁押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限期缴纳;
3.认定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虽未认定自首、不予适用缓刑,但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最大限度从轻处理。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仍囤积、销售,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构成刑事犯罪;系主犯、犯罪未遂、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鉴于涉案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但可大幅从轻量刑。
四、办案感想与办案经验
办案感想
汽配、服饰、美妆、箱包等行业,大量经营者贪图低价货源、无视商标授权规定,私自囤货售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极易触犯刑事法律。一旦被查处,涉案货值金额达到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不仅面临牢狱之灾,还要缴纳高额罚金。即便主动投案,供述不完整也无法认定自首,错失法定从轻机会。
办案经验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是量刑核心标准,金额巨大直接升格加重量刑档次;
2.仓储囤货尚未对外售出,可认定犯罪未遂,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关键情节;
3.主动投案不等于自首,到案后必须全程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才能争取自首认定;
4.认罪认罚制度可大幅从宽量刑,初犯、偶犯、未遂、未实际流入市场等情节,均可作为辩护从轻理由。
五、同类涉案人员法律建议及维权方法
法律建议
1.经营进货务必查验品牌授权资质、正规进货渠道,坚决不触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2.一旦被公安机关调查、传唤,第一时间停止经营、配合调查,切勿隐瞒、串供;
3.主动投案后,全程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争取自首、认罪认罚双重从宽情节;
4.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会见、阅卷、梳理情节、制定辩护策略,避免错失从轻机会。
争取从轻处罚方式
案发后主动投案、配合侦查;真诚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如实供述上下游货源及参与人员;主动认错悔罪、承诺不再涉案;由律师重点辩护犯罪未遂、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争取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降刑期、降罚金。
六、吴曼怡律师本案办案贡献
吴曼怡律师在本案刑事辩护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及时会见当事人稳定情绪、全面查阅案卷精准核对767917元涉案金额及案件事实;精准梳理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涉案商品未大量流入市场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庭审中理性专业发表辩护意见,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减轻处罚;虽因案件涉案金额及主犯身份未能争取到缓刑,但成功在三年以上量刑档次基础上,争取到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从轻结果,极大缩减了刑期、降低罚金压力,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刑事权益。
吴曼怡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