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曼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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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采购方长期拿货拖欠货款 法院判令支付 122348.5 元货款及逾期罚息

发布者:吴曼怡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1日 49人看过 举报

2026-06-01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本案系典型买卖合同纠纷,由广西某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为某某金属模具加工厂,专业从事手机壳、手机套生产与销售。被告李某某自2018年起长期向原告批量采购货品,双方形成稳定供货买卖关系。

  自2019年3月起,被告开始无故拖欠货款。2019年12月15日,经双方正式对账确认,被告累计欠付货款162348.5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陆续偿还40000元,尚拖欠剩余货款122348.50元拒不支付。

  为维护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原告委托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吴曼怡律师代理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本金122348.50元、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程序。

  二、办案经过与案件难点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吴曼怡律师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参与庭审。律师系统整理并提交对账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凭证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长期供货、对账结算、部分还款、余款拖欠的全部事实链条。

  本案主要案件难点:

  1.双方长期口头合作,未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仅靠日常交易、对账记录维系权利义务;

  2.被告拒不到庭、消极应诉,只能依靠原告单方证据固定案件事实;

  3.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先书面约定,需要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按LPR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法律适用专业性强;

  4.需精准核算初始欠款、已还款项、剩余本金及利息标准,确保诉讼请求金额合法准确。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审核全部证据,作出一审判决:

  1.判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本金122348.50元;

  2.逾期付款利息以122348.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一年期LPR3.85%上浮50%),自2019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止;

  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合计2593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4.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法院认定:原、被告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对账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约定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还款,被告长期拖欠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支付本金及法定逾期付款损失。

  四、办案感想与办案经验

  办案感想

  中小微企业日常供货合作,很多依靠熟人信任、口头约定,不签书面合同、不规范对账,一旦买方恶意拖欠、消极避诉,极易造成回款困难。不少商户不懂得可以依法主张逾期罚息,白白损失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被告缺席庭审案件,完整的对账、转账、还款凭证,是胜诉回款的核心关键。

  办案经验

  1.长期供货即便无书面合同,送货记录、对账单、转账流水可依法认定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2.买卖双方对账签字确认的欠款金额,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起诉依据;

  3.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买卖合同,卖方可以依法主张按LPR上浮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4.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有效证据缺席判决。

  五、同类纠纷当事人建议及维权方法

  维权建议

  1.企业供货务必签订买卖合同,明确货款结算周期、逾期违约责任、利息计算方式;

  2.定期月度、季度对账,形成书面对账单并由采购方签字确认,留存原件;

  3.所有货款往来尽量公对公转账或实名微信、银行转账,备注“货款”,留存流水凭证;

  4.一旦出现长期拖欠货款,及时停止供货、固定证据,避免欠款金额持续扩大。

  如何主动争取合法权益

  第一时间整理对账单、送货单、聊天记录、还款转账凭证,锁定总欠款金额;委托专业律师精准核算本金、逾期利息,合法主张LPR加计罚息;即便对方失联、拒不出庭,也可凭完整证据链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资产,通过缺席判决、强制执行追回全部货款及利息损失。

  六、吴曼怡律师本案办案贡献

  吴曼怡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性专业作用:系统梳理对账单、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弥补无书面买卖合同的短板;精准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法主张按LPR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为当事人争取额外资金损失赔偿;精准核算122348.50元欠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标准,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足;庭审逻辑严谨、举证规范有力,在被告缺席应诉的情况下,成功促成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帮助企业完整追回拖欠货款及逾期利息,切实维护了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的财产权益。

吴曼怡律师(咨询电话:13026883102)现任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拥有10年专业执业经验,同时兼任厦门市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1711012326
  • 擅长领域:公司法、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广东诺必通律师事务所
14401201711012326 公司法、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