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2年1月,原告李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告王某乙。王某乙自称持有一处可建房的农村宅基地,李某甲基于能合法建房的前提,与王某乙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蒋某丙为担保人。合同约定王某乙将编号6、面积120平方米的地块转让给李某甲,总价款12万元,李某甲一次性现金付清;地块由李某甲自行出资建房,政策允许时王某乙配合过户。李某甲付款后,王某乙仅将案外人出具的9万元收据转交李某甲留存。此后,王某乙长期以政策限制为由称地块暂无法建房。李某甲户籍不在该村,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受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案涉地块系王某乙从案外人处购得后再次转售,属于倒卖集体宅基地行为。李某甲多次协商退款遭拒,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唐亦垠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案涉《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原告李某甲非案涉土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具备受让该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且案涉土地系被告倒卖,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第二,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及利息承担问题。被告王某乙辩称双方均有过错,不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主张合同自始无效,被告应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王某乙承诺于2026年9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返还土地转让款12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逾期未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向被告返还案涉土地使用权,承诺未设置任何权利限制。四、被告支付款项后,原告递交解除保全措施申请,双方永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300余元,保全费1500余元,由原告承担。法院依法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
【律师价值】
唐亦垠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调解策略。面对农村宅基地买卖易引发无效风险的现状,唐律师准确界定原告非本村村民的主体资格瑕疵,精准锁定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核心痛点。诉讼中,唐律师巧妙运用保全措施施压,为谈判争取主动。针对被告“双方均有过错”的抗辩,唐律师从法理与证据层面有力反驳,促成被告同意全额退还12万元本金。唐律师通过专业分析与灵活谈判,在免除客户利息举证困难的同时,最大化保障了本金安全,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唐亦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