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某公司、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某法院立案审理。原告王某甲诉称,其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借款后未能按期足额偿还本息,被告李某甲作为法定代表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王某甲委托唐亦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唐亦垠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被告的还款能力,进行了专业的法律研判。考虑到被告某公司名下有开发项目,具备一定的资产基础,而直接追究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的个人责任可能会增加诉讼阻力。为尽快实现原告的债权,唐亦垠律师与原告充分沟通后,在诉讼中自愿撤回了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集中诉讼资源针对被告某公司主张权利,这一策略调整有效降低了诉讼对抗性,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欠款本息的最终确认金额及计算标准。原告主张的利息金额较高,被告对部分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总额存在异议,双方需对截至特定日期的本息总额进行核对与确认;二是还款期限的设定及违约担保措施。被告某公司表示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存在资金困难,希望分期支付,而原告则担忧分期支付后的履约风险。因此,如何设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并在被告违约时提供有效的财产担保,成为双方博弈和谈判的焦点。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在唐亦垠律师的积极斡旋与专业指导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确认被告某公司下欠原告王某甲借款本金92万元及截至2026年6月9日的利息144万余元,本息合计236万余元。被告某公司承诺于2027年2月6日前支付本息总金额的50%即118万余元,剩余款项118万余元于2027年5月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某公司未按期足额还款,承诺以其开发的某项目房产作为抵押,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万余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并于2027年5月1日前向原告王某甲支付。
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并经法院确认,已具备法律效力,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律师价值】
唐亦垠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制定能力。面对被告还款能力有限的困境,唐律师敏锐识别诉讼核心,果断建议原告撤回对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的起诉,有效化解对立情绪,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在谈判阶段,唐律师精准把握双方利益平衡点,不仅促成被告确认236万余元巨额本息,还巧妙设定分期还款方案及房产抵押担保条款,最大程度降低原告未来的执行风险。其专业的策略制定与谈判能力,切实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唐亦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