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南阳A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河南**(南阳)律师亭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特别投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男,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代理权限,特别投权.
被告:李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亦垠,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案由工伤保险待遏纠纷
原告南阳A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南阳A涂料有限公司赔偿被告起然工伤保险待遇共计 180000元: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2025年9月30日前原告支付被告50000元:2025年12月10日前原告支付被告60000元:2026年2月7日前原告将剩余70000 元全部支付完毕。上述教项汇入以下账户:户名:李四,开户行:中国**银行,卡号:**************)
二、如原告南阳A涂料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不按时足额支付,则宛区劳人仲案字【2025】第14号仲载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四可按该裁决书确定的228798 元数频以未支付数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上述歉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一事今后永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唐亦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