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河南XX律师
被告:乙,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甲诉被告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年*月*日诉至法院,同日本院做出受理决定。
原告甲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20**年*月*日在宛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年*月*日生育女儿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深。婚后被告常在网络上赌博(类似电信诈骗被骗近15万元),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年*月*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已经分居6年多,自 2019 年至 2021年期间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协商离婚事宜。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原告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女儿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希望法院将婚生女儿抚养权判归原告,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二人离婚;2.女儿丙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乙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被告诉辩称意见基本相一致。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甲与被告乙自愿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丙跟随原告甲生活,抚养费自理,待小孩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甲保证被告乙对小孩有探望的权利。
三、原告甲与被告乙均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四、原告甲与被告乙均认可婚后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乙负担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唐亦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