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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盗窃罪一审

发布者:胡丽梅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5日 1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女,1996年1月出生于山西省原平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原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丽梅,浙江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胡丽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28日晚,被告人赵XX与郑某1同住在本市白云街道X号房间。次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赵XX趁郑某1熟睡之机,在电视机下面的柜子上窃得其放置的黑色积家手表1只,计价值人民币77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表,现已发还被害人郑某1。被害人郑某1对被告人赵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手表相关材料、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光盘数据、通话记录、录音材料、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2018)X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赵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赵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胡丽梅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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