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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以燃料油冒充柴油,涉案金额650余万元,检察院对其不起诉处理。

发布者:胡丽梅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5日 9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甲某以燃料油冒充柴油,涉案金额650余万元,检察院对其不起诉处理。

犯罪嫌疑人甲某以冒充柴油的名义销售燃料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羁押于看守所。

笔者接受委托,第一时间进行了会见,了解案情,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有同案嫌疑人未到案,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待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以后,笔者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并在申请书里提出了甲某如果涉嫌犯罪应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主办检察官认可笔者关于该案定性的观点,并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局移送起诉,笔者阅卷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甲某被认定的销售金额高达650余万元。笔者认真分析该案所有证据材料以后,向检察院提出了不起诉处理意见书。

不起诉的理由如下:一、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按照行政许可的角度论证非法经营罪丧失了上位法依据。

  1. 未经检测的油品,,无法证实油品的伪劣,甲某的涉案金额认定,不应该包括未经检测过的油品金额,故甲某的涉案金额应为121832元。

    三、该案应被认定为单位犯罪,根据浙江省最新立案标准,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才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故该案金额达不到立案标准,不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假使检察院认定涉案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单位犯罪的处罚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甲某并不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最终决定对甲某不起诉,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笔者深入分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最新法律法规的所产生的变化和法律指引”,为当事人甲某取得最完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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