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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潘某某、陈某某、李某、李某甲、吴某某犯赌博罪一案

发布者:胡丽梅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5日 27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 年 10 月 6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2*******6,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仙居县,因本案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 年 6 月 24 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 年 1 月 30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2*****11,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仙居县。因本案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 年 7 月 16 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丽梅,浙江厚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 年 12 月 8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114,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仙居县。因本案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女,1991 年 12 月 27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2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因本案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 年 6 月 3 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某,男,1983 年 2 月 10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9X,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仙居县。因本案于 2021 年 6 月 1 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2 年 8 月 14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18,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仙居县。因本案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2022〕5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陈某某、李某、李某甲、吴某某犯赌博罪,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允怡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胡丽梅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仙居县晶都诚园小区 3 幢 x 单元 xx 室成立银商工作室(ID:1xx77),为728游戏平台赌博玩家提供游戏分数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服务,从中赚取差价。其中潘某某、陈某某负责出资购买游戏账号,李某某负责工作室的管理运行,三人约定占股比例为潘某某 35%、陈某某 35%、李某某 30%。该工作室为参赌人员兑换游戏分数共计人民币 975 万余元,被告人潘某某、陈某某分别获利 10 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利 4 万余元。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李某甲、小军(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仙居县晶都诚园小区 1 幢 1 单元 1201 室成立银商工作室(ID:556677),为728 游戏平台赌博玩家提供游戏分数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服务,从中赚取差价。其中李某负责出资,由李某甲、李某某购买游戏账号,李某某负责工作室的管理运行、小军负责提供支付宝和银行卡账户,四人约定占股比例为李某某 30%、李某40%、李某甲 20%、小军10%。该工作室为参赌人员兑换游戏分数共计人民币 251 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利 3 万余元,被告人李某获利 3 万余元。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2 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李某某等人在做728 游戏平台银商,仍以每月 4000 元的工资受雇于李某某,为网络参赌人员提供游戏分数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服务,同时提供自己的 2 张银行卡给工作室(ID:12377777)使用,领取工资人民币 3000 元。2021 年 5 月 24 日至 6 月 17 日,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李某、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1 年 7 月 19 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1 年 9 月 23 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陈某某、李某、吴某某均已退出非法获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陈某某、李某、李某甲、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游戏分数与人民币兑换服务,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陈某某、李某、李某甲、吴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物证手机等、认罪认罚具结书、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证人吴娇、郑婉茹、邱建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陈某某、李某、李某甲、吴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陈某某、李某、李某甲、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潘某某的辩护人胡丽梅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潘某某系坦白,主动退出非法获利,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且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陈某某、李某、李某甲、吴某某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陈某某、李某、吴某某均已退出非法获利,可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据上所提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

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

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

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

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银行卡等,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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