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丽梅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15日 1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
3*******1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磐安县。因本案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8月 12 日被逮捕,同年 9 月 23 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丽梅,浙江厚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未刑诉[2022]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胡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胡丽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 年 7 月 28 日 20 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磐安县尚湖镇倪董村 261 号自家卫生室门口,见到坐在沙发上玩手机的被害人倪某甲(女,2010 年 5 月 13 日出生)和她的朋友倪某乙(女,2010 年 4 月 30 日出生),先对二人言语搭讪,后以面对倪某甲隔着衣服将双手放到其肩膀至胸部位置,用双手大拇指摁压倪某甲胸部的方式实施猥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猥亵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应当 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综合案件情况考虑是否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倪某甲的陈述,证人倪某乙、倪冬月、倪洪生、倪国福、倪云清、王福兴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接受证据清单、物证照片及发还清单,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 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胡丽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提出被 告人胡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胡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2、胡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并取得了谅解。3、胡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补偿被害人人民币两万元,并取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猥亵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取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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