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较为强势,则在付款方式上会设置“背靠背”条款。根据“背靠背”条款,买方并不是根据卖方供货进展向卖方付钱且于卖方供货完成后向卖方付清全部价款,而是根据其下游客户向其付款的情况向卖方付款,通常约定条款类似为“待买方收到最终客户支付款项后向卖方付款”。这样的条款约定为买方规避了交易风险,即买方无需为从卖方处购买商品承担全部付款责任,只有当买方将货物销售给下游客户,下游客户向其付款后,买方才向卖方支付价款。但这样的条款无疑加重了卖方的交易风险,卖方的回款权利不再单独依靠于交易方买方的付款能力,而是取决于买方客户的付款和信用能力,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买方客户迟延付款时,卖方无权利向买方客户主张权利,因此,“背靠背”条款的存在使卖方回款权利处于一个很不稳定的境地。
相似的情景存在于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承包人为了少垫付工程款,施工人为了取得承包机会,双方会约定“背靠背”条款,即承包人向施工人付款的前提是发包人向其付款。
民事活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则原则有效。“背靠背”条款虽然导致卖方回款权利处于不稳定境地,但只要是卖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具有法律效力。
“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二种观点:
(一)“背靠背”条款为附条件生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认为“背靠背”条款以第三方支付价款为交易双方付款的条件,当第三方付款时则“背靠背”条款生效。
(二)“背靠背”条款为附期限生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认为“背靠背”条款以第三方支付价款为交易双方付款的条件,买方与第三方签署合同通常会约定明确付款时间,因此,援引买方与第三方签署合同,则买方付款为固定期限。
但区分“附条件”和“附期限”主要看所附事实是否确定发生。在“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情况下,付款方付款的前提是收到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但这一前提的发生需根据第三方与付款义务方的相关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而定,该前提并不一定发生,属于不定事实,故笔者认为“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法律性质倾向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了降低回款风险,在合同签署中,对于对方提供合同文本,首先要认真审阅,避免签署含有“背靠背”支付条款的法律文本。面对“背靠背”条款,提供服务方并非只有被动等待一种选择,在下列情形下,提供服务方可要求付款方向其付款,不再受“背靠背”条款约束:
第一,付款方对第三方存在违约行为。如果付款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对第三方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将导致第三方有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价款的。此时,可以认定付款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第二,付款方怠于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付款方在援引“背靠背”条款进行抗辩时,需要对其与第三方的结算情况及第三方支付款项的具体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以认定付款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第三,第三方履行不能。当第三方出现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甚至破产等极端情况时,且付款方已通过诉讼、仲裁乃至执行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第三方向付款方支付价款可能始终无法实现。此时,可以认定未附条件。
杨传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