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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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伟宁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3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杨XX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杨XX承担。事实与理由:张XX与杨XX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杨XX提供的借条载明的借款没有交付给张XX。即使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杨XX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本案诉讼时效已过。
被上诉人杨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XX提供了借条,约定了张XX借款10万元,如果没有收到款项,张XX应要求收回借条,一审法院结合借款金额、交易习惯以及双方的关系、经济能力等因素,认定借款关系成立。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借条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杨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张XX偿还借款本息240,000元(2011年-2018年3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XX曾在张XX位于上高的预混饲料厂里做事,双方系朋友关系。2011年3月30日,张XX因资金周转向杨XX借款100,000元,杨XX以现金方式向张XX支付。张XX向杨XX出具《借条》一份,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之后,杨XX多次要求张XX还款,张XX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2016年9、10月份,杨XX曾到广州找到张XX,要求张XX还款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XX向杨XX借款100,000元,由张XX向杨XX出具借条,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杨XX与张XX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XX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杨XX诉请张XX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张XX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杨XX未履行出借义务,与事实不符,该院对张XX的该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利息问题,因《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率,且杨XX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对利息进行过约定,故该院认定双方未对本案借款利息进行过约定。因此杨XX主张张XX支付从2011年至2018年3月的利息14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至于张XX提出杨XX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杨XX在2016年9、10月份向张XX催讨过欠款,因此,该院认为杨XX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杨XX偿还借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杨XX承担1,429元,张XX承担1,021元。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杨XX是否履行支付借款的问题。杨XX持有张XX出具的借款借条一份,载明借杨XX10万元,且杨XX提供了当天取款17万余元的银行明细记录,借条和银行明细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其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张XX上诉称未收到10万元借款与其出具借条的行为相矛盾,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双方在借条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且自借条出具之日至杨XX起诉之日不到八年时间,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上诉人张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张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胡伟宁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号(证书编号14407201110423704),胡律师从事法律专职工作多年,拥有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江门
  • 执业单位:广东星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