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跨越二十余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某水泥厂(村办集体企业)曾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向某供货方购买石子,拖欠货款。后水泥厂停产倒闭,该供货方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由村委会代为偿还水泥厂所欠货款。然而,村委会在履行部分抵偿后未再付款,供货方遂于多年后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村委会向供货方支付货款及利息。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二、案件难点
本案时间跨度长、证据材料复杂,存在多个重大法律争议:
1.核心协议效力存疑。《还款协议》签订于行政区划调整过渡期,落款公章名称与当时行政区划名称存在矛盾,上诉人主张该协议系伪造。
1.1供货方提供的原始字据加盖的公章为"民政马安山水泥厂财务专用章",而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为"马安福利水泥厂",主体身份存疑。
1.2时任村干部在纪委谈话中称,该协议系为保全集体资产而制作的虚假材料。
2.诉讼时效争议激烈。供货方主张的欠款发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即便按《还款协议》约定,最后一笔还款时间也在本世纪初,至起诉时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
3.村委会债务加入是否需经民主议定程序。案涉债务金额较大,该债务加入行为是否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是本案核心法律争议。
4.供货方身份特殊。供货方在协议签订时担任村委会主任,其以双重身份参与协议签署,使协议效力更加复杂。
三、律师代理成果
张贺律师代理上诉方(村委会)参与二审程序,在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争点的基础上,取得了以下代理成果:
1.成功推翻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代理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供货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村委会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2.精准锁定核心法律争点。代理律师紧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强制性规定,论证《还款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3.提交关键新证据。代理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纪委谈话笔录、党纪处分决定、生效判决等新证据,有力佐证了《还款协议》的签订背景,改变了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4.论证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律师结合供货方同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特殊身份,论证协议签订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村民集体利益的情形,二审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协议无效。
四、律师作用
本案中,张贺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诉讼策略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精准把握乡村集体企业债务纠纷的法律脉络。律师深入分析了村办集体企业与村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援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关于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规定,成功论证了水泥厂与村委会系相互独立的主体,村委会原则上不直接承担水泥厂的债务。
善用民主议定程序制度。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关于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并指出供货方在签订协议时本身就是村委会主任,其非善意债权人,该论证成为二审改判的关键突破口。
证据组织与运用能力突出。律师在二审中提交了纪委谈话笔录、党纪处分决定、历史判决等多份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案涉《还款协议》的签订背景存在问题,改变了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
维护基层集体利益,彰显司法公正。本案涉及村集体重大利益,律师的专业代理使二审法院得以纠正一审判决,避免了村集体为未经民主程序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保护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村办集体企业债务纠纷涉及主体认定、民主议定程序、诉讼时效等多重法律问题,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如您或所在村集体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以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推荐律师:张贺——江苏智临(贾汪)律师事务所主任,擅长处理乡村集体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在二审程序中有丰富的逆转胜诉经验。
